具体赔偿项目、数额及依据
一、医疗费:36678.8元
证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医疗费发票3张,住院费用汇总清单1份。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
住院19天:2013.11.17-2013.12.06《出院记录》
19天×100元/天=1900元
三、营养费:8000元
原告受伤严重且评为道路交通事故五级、八级伤残各一项。
证据:《诊断证明》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
四、护理费:2630元 收费收据2张
五、误工费:21400元
误工时间:214天 2013.11.17事发住院-2014.06.16评残前一天
收入标准:3000元/月
3000元/月÷30天×214天=21400元
证据:工作工资证明、营业执照;《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鉴定费:980元 发票1张
七、残疾赔偿金:450024元
33090元/年×20年×68%=450024元(2014年标准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33090元/年计算)
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五级、八级伤残各一项);居住证明;工作证明。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38958.33元
女儿:周XX,2001年01月04日出生,抚养4年7个月(55个月);
25000元/年÷12/月×55个月×68%÷2=38958.33元(2014年标准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000元/年计算)
证据:被抚养人关系证明、户口薄。
九、交通费:2000元
1、原告家属在原告住院期间进行护理所花费必要交通费;
2、原告出院及伤残鉴定时所花费的必要交通费。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原告受伤严重,且被评为玖级伤残;被告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共计:592571.13元
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
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包括:医疗费36678.8元;已在医疗费部分支付)
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8000元 ,护理费2630元,误工费21400元,鉴定费980元,残疾赔偿金4500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8958.33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等)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44771.34元。
(592571.13元-保险公司需赔偿110000元)×30%(次要责任)=144771.34元
诉讼金额共计:144771.34元+110000元=25477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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