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请示的答复(川高法研〔2011〕40号)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7月16日来源:四川高院《审判业务资料》(2011年第12辑)评论1字数 557阅读1分51秒阅读模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请示的答

川高法研(2011)40号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德中请〔2011〕1号《关于出家僧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宗教教职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根据其户籍地确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但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专职宗教教职人员、城镇地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扶养义务,不因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而免除。因此,宗教教职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确有被扶养人需要扶养,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宗教教职人员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平等保护。如经审理查明,宗教教职人员确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导致合法收入减少,请求赔偿误工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请示的答复(川高法研〔2011〕40号)

 


CIIS导读:1.出家僧人因交通事故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区分城镇与农村,一般应以其户籍性质确定;2.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的专职僧人可按当地城镇标准对待;3.出家僧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予支持;4.出家僧人主张误工费的应予支持。

 

  • 版权声明 本文源自 四川高院《审判业务资料》(2011年第12辑), 整理 发表于 201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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