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费用及住院治疗合理性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路XX号。负责人XX,公司经理。
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XX石油分公司诉申请人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以便仲裁庭公正、公平、正确审理此案,申请人提出以下申请。
申请事项:
(一)请求贵委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人李XX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予以审核(含治疗非交通损伤的关联性审查);
(二)请求贵委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人XX三次住院治疗长达367天的住院治疗合理性及关联性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本案受害人李XX的医疗费保险赔偿,申请人仅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依法向贵委申请对本案受害人的医疗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医保范围用药鉴定(含医疗费关联性审查)。
受害人李XX未达残疾,其伤情显然不严重,却从2013年12月16日事故发生一直治疗至2015年1月13日,住院治疗时间长达367天,申请人完全有理由认为李XX存在“挂床治疗”、“过度治疗”的情形或者治疗了其他非交通损伤疾病,故申请对受害人住院治疗合理性关联性进行鉴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明确受害人李XX住院治疗的具体合理期间。
请予准许!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XX支公司
二Ο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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