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一名车主处理“碰瓷”过程!超10万人点赞!》中一些问题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7月15日来源:知乎网评论字数 2146阅读7分9秒阅读模式

评《一名车主处理“碰瓷”过程!超10万人点赞!》中一些问题

广州交通赔偿律师提示,本文选自网络热传的原标题为《一名车主处理“碰瓷”过程!超10万人点赞!》,针对文中有一些错误的地方,有不同时间观点,本文选取了流氓律师 在知乎网的回答内容,仅供分享学习参考。

第一,关于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扣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这条规定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进行扣留的法律依据。但从该文来看,其立法目的很清楚,就是“因收集证据需要”。

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为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纷争,部分地方出台了一些地方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类似规定实际上已经突破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其扣车的目的不是为了收集证据需要,而是为事故受害人的损害求偿权提供担保。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大部分地方都废除了这一规定,但是各地方基于对交警部门扣车行为的认识不统一,也确实是为了办案、调解需要,满足一些胡搅蛮缠受害人或者确实是弱势群体的要求,也是以前办案的惯性思维,大部分地方还在实行类似扣车强制措施。

所以,警察扣车,必须是收集证据需要,一般是用来做鉴定,否则违法,可以提出异议。要转变交警部门随便扣车的行为,还有很长一段路走。

第二,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和诉讼

文中作者提到“看事故中队这边责任认定书怎么出,如果不认定对方全责(其实全不全责都是保险赔,我只是找理由和警察PK),我就两边一起动作,同时打2场行政诉讼”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属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办复【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此,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另外即使是提起了行政复核,上级部门改变下级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可能性极小,大部分是因为下级部门文书中有描述错误或者文字错误上级针对事实描述作出修正,责任认定一般不会改变。

目前全国各地比如江苏、贵州、广东等地区先后出台了关于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则和标准,针对事故如何认定提供了标准,限制了交警部门的权力,当也有很多地区没有出台相应规定,也就导致了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的时候权力很大。

大部分的事故认定不会在有责无责当中做手脚,因为难度太大要问责,一般都是在主责和同责、同责和主次则当中作调整(涉及到二代的交通事故,要搞的大阴谋的事故认定,本人没有接触过,不好评论),相对比较好操作。

现在的交通事故处理,还是基于稳定大于一切、保护弱者为原则,谁哭的厉害,谁占便宜,谁有钱能力大,就多担待一下,但是一般都不会太过分。

第三,关于事故处理中的医药费垫付问题

其实按道理来说,事故认定没有出来之前,作为车方是没有道理垫付医药费的。

但是,但是,每次对方十好几人,多的甚至几十人,现场难保没有个把情绪激动的,上来给你两拳,人吃亏不说,心里还不舒服,别说报警,上派出所,我不信派出所拘留对方几天罚点款,你心里会好受点;
也别说自己带带一帮人,你有时间,你朋友不一定有时间啊,再说人家在医院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你好手好脚的,朋友都不好意思来陪你演。

所以,我个人的意见一向是,要交警开单子把交强险的一万块钱先搞出来,自己再垫一点点意思一下,花钱免灾,这种事情也要看对方的支付能力、态度和预估的责任划分来,不能一概而论。

第四,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鉴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中的认定大概有车速鉴定、车辆性能鉴定、痕迹鉴定和酒精含量鉴定。

车辆性能鉴定是鉴定车辆刹车灵不灵,灯亮不亮,车辆本身有没有缺陷,这不仅可以确定车方过错,如果车辆本身有缺陷,伤者还可以向车主主张权利;

车速鉴定一般是确定车方有没有超速,痕迹鉴定确定车辆撞击部位,酒精含量鉴定确定车方有没有酒驾。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以后,鉴定机构都实行市场化,导致了作出鉴定的机构往往偏向委托人或者出钱的那一方,但是一般也不会太过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据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技术鉴定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与事故车辆的车主无关。文中作者不交鉴定费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带来的后果往往是案件无限期的拖下去,你的车放在停车场每天产生着停车费,还不知道最后这笔停车费谁出。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的规定,即“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扣车后发生的车辆保管费用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不需要车主承担此部分费用。但是现实往往是不交钱就不给车,文中作者要么在当地本来就很强大,要么就是运气非常好,也不排除个别地区个别时段文明执法让他捡漏。文中作者对停车场的描述还是很客观了,成了敛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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