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涉水险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7月11日来源:若辉保险团队(微信法律之门)评论2字数 941阅读3分8秒阅读模式

专业保险律师教您车辆被淹如何救济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性条款》(2014版)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损失”列为车损险的免责范围。车主如果未投保涉水险,一旦遇到暴雨、洪水致发动机进水损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均会以未投保涉水险为由拒赔。

投保车损险时,未投保涉水险,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保险律师提示您: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对于发动机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第一、保险条款自相矛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性条款》(2014版)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中第(四)项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而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八)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第二、发动机是车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发动机是车辆不可分割的关键部件,而且车辆损失险中保险金额 通常都是同新车购置价金额一致,因此保险合同中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动机的损失理所当然也应视为车辆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对此予以赔偿。

第三、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属于无效条款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大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有的甚至没有交付保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结论

综上,在投保车损险时未投保涉水险,发动机进水后,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对于发动机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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