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实务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7月9日评论字数 6245阅读20分49秒阅读模式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实务

保险律师胡廷梅

关键词: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律师 诉讼实务

前言:本文探讨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实务,从诉前和诉中两大方面来剖析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在诉讼中部分又从财产险、责任险、人身险、海商保险以及保险代位追偿这几方面进一步的解析律师在办理这些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类型

我们常见的保险合同有人身险、财产险、责任险。

人身险合同: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具有保险利益。如人寿险、重疾险、意外险。

财产险合同: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财产综合险、仓储险、货运险、车损险等。

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人身险是投保时须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险是出险时须具有保险利益。

责任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法定的赔偿责任并对第三人进行了赔偿。如物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二、保险合同纠纷之诉前工作

我们在起诉前要做的主要工作是协商、谈判、调解。律师处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般都是保险公司已经拒赔,或者是正准备拒赔,或者是将要拒赔的保险索赔案件。当我们拿到一个拒赔案件时,第一反应不是用诉讼解决,而是协商调解,在当前倡导以和为贵的大环境下,律师最重要的作用是定纷止争,在争议双方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在诉前律师最重要的工作也是最艰难的工作是与保险公司的沟通。

我们在与保险公司沟通的过程中要抓住保险公司的心理期待,保险公司的心理期待一般有两点:

第一、要有减损

一个有争议的理赔案件,保险公司首先想到的是少赔甚至不赔。律师要做就是将所有的损失项目按最高标准计算出一个赔偿金额,为协商过程中的减损作准备。如果一个案件没有减损,对保险公司来说基本上没有协商的余地。

第二、能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如果一个案件保险公司赔付后,能够向第三方进行追偿,这对促成理赔争议的解决是有很大帮助的,那么我们律师就要尽可能的收集第三方被追偿主体信息。

我们在起诉前的工作最大的目的是平衡保险利益,维护保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如果能协商的案件一般不通过诉讼,如果能自愿履行的案件,一般不采取强制执行。被保险人的心理期待是能最快拿到保险赔偿金,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诉讼时间的漫长都促使被保险人更愿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律师就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调者,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心理期待之间达成一个平衡点。如果是代理被保险人一方,律师要尽可能的收集证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证据资料。如果涉及到向第三方追偿的,还需尽可能收集被追偿对象的主体资料、财产线索等。当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的义务是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的资料,保险公司坚持要求补齐,或以其他理由坚持拒赔的,协商调解工作无法推进,那么可以选择进入诉讼程序。

三、管辖地的选择

在我们进入诉讼阶段后,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管辖地的选择,如何选择管辖地呢?

(一)财产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险合同纠纷可以选择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涉及交通工具的可以选择车辆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交通事故发生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案件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可以管辖,在实务中如何选择呢?首先要了解可选地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判指导意见并进行比较;其次是查阅可选地法院及其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相关判例并进行比较,这里向大家推荐一个案例搜索工具,天同的“无讼案例”;再次是利用本土资源,向当地办理过相关案件的律师同行进行交流沟通、信息互享。

举例来说,比如原被告都是在深圳的,在惠州发生的交通事故,要索赔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第三者责任险,作为原告方可以选择深圳的法院,也可以选择惠州的法院,如果从对原方有利来说首选是惠州的法院。如果是代理保险公司的,就要尽可能把案件移回深圳管辖。这里要说明的是,同在一个省内的两地法院,他们的审判风格是完全不同的。律师要熟悉当地法院的审判风格就尤其重要。

(二)人身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这是2015年民诉解释新增的规定。人身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地选择,除了前面已讲到的要考虑外,还要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问题,比如被保险人居住在深圳,向上海的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那么起诉地首选在深圳更为便利。

(三)海商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海事法院管辖。

(四)责任险

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除前面讲到的机动车责任险外,责任险可选择的管辖地有事故发生地、被告所在地法院。

我们在起诉前确定管辖地是非常重要的,不能当然的将被告所在地作为首先地,要综合考量,地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地方法院的审判风格、地缘优势、诉讼成本等等都是我们应当合理考虑的。

四、财产险合同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财产险一般投保的是一个财产地址,财产地址内的被保险人的财产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通常是一个厂房、一个仓库、一栋楼房等等。财产险出险事故一般都是由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那么我们现在以火灾事故为例,律师在诉讼纠纷中应注意和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一)火灾事故的定性问题

火灾事故的定性一般由消防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火灾事故报告,是被保险人原因,还是第三方原因,还是有故意的纵火行为,消防部门都会作出一个比较权威的结论。被保险人原因和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火灾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律师要首先取得火灾事故报告,然后再结合保险单、保险条款进一步分析。

(二)火灾事故的损失确定问题

火灾事故中的损失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库存产品等流动资产损失

流动资产的损失如果可以收集到相关销售合同、入库单、出库单、库存明细帐等凭证是最好的,但往往相关的凭证、帐簿在火灾中一并烧毁,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审计确定损失。

第二种: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

机器设备损失的争议在于设备的价值、折旧、报废还是维修、是否有残值等等,损失可以由第三方检测确定。

第三种:房屋建筑物损失

厂房、仓库、办公楼等房屋损失的争议在于是修复还是重建、重建的工程造价等,被保险人主张重建的,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检测鉴定,如果鉴定为危房那确定是重建无疑的。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评估的工程造价有异议,且差距较大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重新预算。

(三)受损财产是否为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

第一,租用的厂房

投保人以租用的厂房、仓库、办公楼投保,保险公司承保的,出险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租用的机器设备

投保时将租用的机器设备列明在被保险财产清单中的,出险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他人存放的财产

如果与被保险人有利益关系的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律师应重点把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就要从权属关系、利害关系上加以证明。

五、责任险合同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

责任险合同纠纷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进行了赔偿的

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的,注意收集相关的赔偿协议、银行转帐凭证、扣款证明、收款收据。这种案件被保险人可以直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保险赔偿金。

第二种情形是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的

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的,在开庭前应取得向第三者的赔偿证明。如果被保险人无力向第三者赔偿的,以被保险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将第三者列为第三人,主张将保险金直接赔偿给第三者。在被保险人无力先行赔偿的情况下,第三者也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直接以原告身份起诉,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给第三者。

几种常见的责任险及与之相关险种的比较

物流责任险VS货运险

物流责任险属于责任险类,货运险属于财产险类,一般情况下是货运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后,向承运人追偿,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物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情况下要注意物流责任险超过索赔时效问题,承保货运险的保险公司的追偿时效是以赔付保险金后起算,而承保物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是以事故发生时计算索赔时效,这两个时效差就会导致保险公司追偿过来的时候,承运人赔偿后,物流责任险索赔面临拒赔。而律师要把握的要点是,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为前提,因此物流责任险的索赔时效应以承运人实际赔偿后开始起算。

车上人员责任险VS工伤保险

车上人员如果是单位员工,正好单位又购买了工伤保险,这种情况是获得双份赔偿,还是工伤保险赔偿后车上人员责任险就不用赔了呢?举一个案例,之前在福田法院办理的一个案件,物流公司赔偿家属后,起诉保险公司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赔偿金,最后法院以家属已获得工伤赔偿,物流公司没有义务再行赔偿,相应的保险公司也无赔偿责任,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从这个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同时存在的情况,在工伤保险未获得赔偿的部分可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获得赔偿,在工伤保险已完全赔偿了所有的损失后,车上人员责任险就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雇主责任险VS工伤保险

这两个险种是可以同时获得赔偿的,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竟合同样存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竟合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工伤保险属于人身险范畴,人身险与责任险竟合应获得双重赔偿,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这就取决于各地法院的审判风格了。

公众责任险VS特种设备责任险   

这两个险种同属责任险类,只是承保的范围不一样,公众责任险的范围一般包括特种设备责任险的范围。比如商场里面的电梯发生的损害事故,既可能属于特种设备责任险保险责任,也可能属于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假如同时投保了这两个险种,只能选择其一进行保险理赔,建议选择最有利于获得保险赔偿金的险种。

六、人身险合同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

人身险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重疾险和意外险。

(一)重大疾病险

重疾险纠纷主要集中在投保人是否进行了如实告知以及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说明。对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律师应重点把握的是,如果存在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的,合同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确诊为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重疾险的免赔条款是所有险种中最繁多复杂、隐性免责最多的险种。这就要重点把握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告知。对明确告知的认定,一般是将免赔条款的文字加大加粗颜色突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说明。在实践中,重疾险的保险合同就是一本书,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条款中重疾的定义、免赔范围、保险范围、理赔条件等一一进行明确解释和说明,并不能只是把相应条款文字套黑加粗就算进行了明确说明。律师在处理重疾险纠纷时应重点关注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二)人身意外险

重疾险保的是自身原因,意外险保的是外来原因。意外险的特征是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受伤或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常见的意外险纠纷是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在审理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对猝死认定的标准并不统一,有判赔的,也有不判赔的。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只是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猝死的死因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不能简单的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不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属于疾病死亡,猝死虽具有“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但不具备“外来的”、“非疾病的”要素。因此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对外来的、非疾病的相关证据的收集。

七、海商保险合同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

海商保险合同纠纷应重点把握诉讼时效。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海上保险合同或者海上保险代位追偿案件中对于诉讼时效中断应注意的问题:

只有提起诉讼、仲裁、赔偿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三种情况可以产生时效中断。我们应注意的是向赔偿义务人发送律师函、索赔函等普通的往来文件是不能产生时效中断的。

原告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是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的,同样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原告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少,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住诉讼时效也可以采用此方法,此种情形一般发生在海上保险代位追偿案件中。

八、保险代位追偿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代理原告方

代位追偿中的原告都是保险公司,作为原告方律师应注意:

保险公司赔付的凭证,一般是银行支付水单。

被追偿主体的明确。

被追偿对象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有限责约定。

被追偿对象财产线索的查找以及财产保全。

(二)代理被告方

代位追偿中的被告一般都是与被保险人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被告方律师应注意:

是否存在可以向下家进行追偿的对象。

被告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有限责赔偿的约定。

被告对被保险人的抗辩理由可以对抗原告。

九、保险合同纠纷最集中常见的问题

(一)免赔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判断免赔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要看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有所降低,比如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只需要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但是又如何判断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或提示义务呢?每个地方的法院认定不一致,有的要求字体加大加粗颜色突出,有的要求用专章、专节加以说明。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投保人申明栏里投保人申明已阅读保险条款,理解并接受所有免赔条款,这个本身就是一个格式免赔条款。保险公司往往注重销售轻保险理赔,买保险易,获得保险赔偿难,笔者认为应加重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对保险责任、免赔范围等保险条款应作实质性的说明,而非形式上的套黑加粗。

(二)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很多免责条款不是约定在免赔条款项下,而是约定在保险责任项下,那么判断这个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就要用《保险法》第十九条来评价。如果被认定为免除保险人的义务,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那么这个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对免责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不同法院处理的方式也不一样。

十、结语

律师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应把握的一个要点是,调解贯穿着整个诉讼过程,我们应尽可能创造机会促成调解,让纠纷尽快解决。基于保险的覆盖面是非常广的,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组织都或多或少的与保险有关联,所以保险合同纠纷就非常的繁多复杂,而各个地方的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是不一致的,加之保险的购买是不受地域限制的,这就催促了我们保险律师要加强地区合作,加强行业交流,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广州保险律师提示,本文作者: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胡廷梅律师,专业领域:保险法律业务;专业研究方向:保险法。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7月9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