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官告诉您如何规避保险索赔尴尬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成为了有车一族。多数车主都以为买了保险,爱车就进了保险箱,出了交通事故就能找保险公司索赔。事实上,保险公司并非对所有保险事故都会理赔。车主投保过程需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的风险提示及免赔情形,防范可能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获得赔偿的尴尬,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交通事故风险。
【案例一】报案不及时擅离现场——查不清事故原因无法定损免赔
2013年5月1日,高某驾驶自己的小车在重庆市沙滨路上行驶,由于不小心,驾驶途中冲上了隔离花台,车辆受到损害。事故发生后,高某非常紧张,锁好车门后径自离开现场,当时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向交警报案。直到第二天上午,高某才想起到交警队备案,并通知保险公司理赔。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高某未及时报案,也未及时通知交警到现场,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定损理赔为由予以拒绝赔偿。
这让高某很是窝火。因此次理赔纠纷,高某将承保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向交警队报案,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结合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综合案情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报案不及时导致事故性质、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免责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案中,高某在事故后未向公安机关或保险公司报案,存在重大过失,由此导致事故性质、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乘车人被抛车外压死——非本车第三者险按他车第三者险理赔
2010年6月29日,王某驾驶车辆前往涪陵区,车上搭乘了袁某、张某等人。车辆行驶至涪陵区李渡镇垮水库公路段上坡时,王某操作不当,出现翻车事故。袁某、张某二人当场被抛出车外,随即被过往的其他车辆碾压致死。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王某对袁某、张某家属进行了赔偿。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赔偿要求,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死者袁某、张某系被保险车辆上人员,事故发生前搭乘被保险车辆,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王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该公司以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袁某、张某二人虽搭乘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事故。但是二人的死亡并非因翻车事故直接导致,而是由于翻车后被抛出车外,被过往车辆碾压致死。此时,二人已由搭乘人员成为其他车辆的第三者,符合其他车辆三者险的人员特征。故应由其他车辆的保险公司按三者险对两名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车上乘坐人员因翻车被其他车辆碾压致死,应属其他车辆的保险公司按第三者险理赔
本案中,确定死者在事故中的属性是关键。死者虽系车上人员,但因翻车事故发生后,二人系在车外被保险车辆碾压致死,其身份是车上乘坐人员并未直接转化为第三者。但作为其他车辆的保险公司来说,应当对受害人按照第三者险理赔。
【案例三】投保的套牌车出事故——车主自行担责
2010年3月10日,重庆某运输公司为车牌号为渝C**51、车架号L3AZ***9的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年9月8日,陈某驾驶该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陈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运输公司就保险赔偿向该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查证后认为,发生保险事故的车辆为套牌车。因此拒绝赔偿。
纠纷发生后,运输公司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该货车确系套牌车。法院审理查明,发生事故的车辆与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车辆信息不一致,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官点评】投保车辆信息与保险事故所涉车辆信息一致才能获得保险理赔
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车辆应当是唯一的,一份保险单仅对应一辆机动车。本案中,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信息与本案所涉车辆信息有出入,保险公司不赔偿符合规定。
法官提醒,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非都不赔。只要套牌车本身来源合法,并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且合同记载信息与投保的套牌车信息一致,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案例四】行驶证未年检——保险公司可免赔
2013年11月15日,黄某驾驶车辆在道路行使,由于操作不慎,与另一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车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与第三者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然而,在随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却让黄某犯了难。原因竟是黄某的车辆行驶证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行驶证属于“超期”。保险公司可是抓住这一点不放,根据合同约定,理直气壮地拒绝了赔偿。
无奈之下,黄某只好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黄某并未按规定对行驶证进行年检,导致行驶证超过规定期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的情况。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未按规定时间审验行驶证或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难以获得保险理赔
日常生活中,机动车都应按交警部门的规定进行年检,不管是车辆本身,还是行驶证等相关证件,都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这不仅仅是机动车管理上的规定,更是对驾驶员负责,对行车安全负责。虽然未按规定检验,过后可以进行补审,但一旦在这个空档时间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会因为未按规定时间审验行驶证或驾驶证而不能获得保险金赔偿。故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一定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杜绝侥幸心理。
【法官说法】审慎阅读保险免责条款避免索赔纠纷
车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车主最为头疼的问题,原因在于买保险时保险人员并没有逐条详细的跟你讲解免责条款中的内容;适用范围,发生条件及责任后果等。而作为车主看着免责条款里面的一大堆文字,也没耐心逐条去阅读。因此在索赔过程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纠纷。
前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很容易被车主所误解、理所当然的认为是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但实际上在免责条款上已经有明确规定;如果在购买保险过程中没有仔细了解清楚,与保险公司也没有另外约定,那么可能最后就会与保险公司走向“对簿公堂”的结果。
实践中,车辆保险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三类:
一是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除了在保险合同中予以醒目提示外,还应将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是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是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往往把免责情形规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尽量注意保险公司免责情形的约定,主动了解“除外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应对签订合同的整个细节予以格外注意,却因保险人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免责条款纠纷时,可以利用提示义务规定进行维权。当然,车主驾驶过程中,谨慎驾驶,遵守交规,才是避免发生保险事故的关键。
(车险索赔律师提示,作者:郝绍彬 李天全 屈冬梅 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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