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有关法律问题总结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7月7日评论字数 1248阅读4分9秒阅读模式

交通肇事罪的有关法律问题总结

一、存在的时空范围

1、只能发生在交通管理范围之内(指公路 水运 城市机动车的交通管理);

注意:2003.10.1《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扩展为“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运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用于公共通行的地方”。

2、发生的空间范围要求在交通运输活动中交通工具:陆地行驶的机动车辆、内河或海上违规驾驶操作的轮船。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

1、 如果单位领导、车辆承包人等司机的上级主管人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行超车,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是本罪主体;

2、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3、 在偷开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撞坏车辆成立交通肇事罪;

4、 车主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醉酒者、无驾驶资格得人驾驶,没有防止伤亡结果发生的驾驶者与车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5、 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拉车乞讨等行为,引起交通事故,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注意: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能构成本罪主体。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1、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但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不能认定本罪;

2、 行为人虽造成严重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不能认定本罪;

3、 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时,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能认定本罪。

四、交通肇事逃逸问题

逃逸性质

1、行为人交通肇事重伤一人并且承担主要责任,此时逃逸,成立本罪定罪情节;

2、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逃逸,量刑情节;

3、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被害人身受重伤,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的,此时逃逸,量刑情节。

逃逸类型

1、消极逃逸、逃离现场一走了之,只是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交通肇事一罪;

2、积极逃逸、肇事后逃逸时采取了积极的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逃逸本身可能又触犯新罪名;

逃逸情形:

1、荒郊野外人迹罕至处抛弃;

2、路坑下、水沟中;

3、多次碾压;

4、为了逃逸而不顾周围围观群众的拦截而横冲直撞,又撞死撞伤数人 ;

五、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导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结果的应认定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2、 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害或伤害他人,应认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对于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

六、交通肇事的罪数问题:

1、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盗窃后,违法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仅限于过失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已经发生事故后逃跑过程中又因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也属因逃逸致人死亡

3、发生事故后,将被害人隐藏、抛弃,致人死亡或残疾,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危险驾驶罪

4、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5、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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