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天津市2015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有关数据及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天津市市交管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2016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6年1月1日后发生但未结案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按照此标准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2015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2904.7元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8日
2016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101元/年;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230元/年;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482元/年;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739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80090元/年;
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4187元/年;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
八、2015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73936元/年;
2、采矿业98961元/年;
3、制造业73180元/年;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9798元/年;
5、建筑业67709元/年;
6、批发和零售业68879元/年;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1640元/年;
8、住宿和餐饮业45547元/年;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1522元/年;
10、金融业141009元/年;
11、房地产业84012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9276元/年;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5364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8729元/年;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9494元/年;
16、教育102503元/年;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3192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2400元/年;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3410元/年。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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