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驾驶员究竟有无责任?
导读:日常生活中机动车临时停靠时,乘坐人下车时候开门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形并不少见。本文从三个案例出发,分析了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广州交通索赔律师提示,本文作者,邹志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 1
2015年6月3日22时30分 ,被告陆某驾驶牌照为苏 NE 某号的小型轿车在某市洞庭湖路临时停车 ,被告王某坐在车后排。原告吕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时,被告王某从轿车后排左侧开车门撞到原告,致原告受伤。交警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吕某无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
被告王某辩称:其从左侧开车门致原告受伤,陆某作为驾驶员有安全提示义务,故赔偿责任应按照主次分,陆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应在无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
2014年10月15日,被告盛某驾驶苏NT某号出租车在黄河路边某地门前非机动车道上临时停车,被告田某从出租车右侧下车,打开车门的时候撞到了原告马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马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盛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田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马某无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诉至法院。
被告盛某辩称,涉案交通事故是因田某开车门导致的,其作为成年人,应有下车前安全注意的义务,故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田某辩称,盛某作为出租车的驾驶员,故其有提醒乘客安全下车义务。本案中,田某下车时,盛某并未提醒,故盛某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田某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案例 3
2015 年3月12日 14时许 ,在某市区发展大道非机动车道内,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自中山路自北向南行驶。朱某 (刚满 14周岁) 突然从其乘坐的汪某驾驶的小轿车右侧打开车门,李某躲闪不急,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朱某无责任。现李某损害赔偿未得到赔偿,故而成讼。
被告汪某认为其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当车刚停下时,汪某从倒视镜看到后方来车时,提醒被告朱某说“注意”,但是当时朱某已经从右侧把车门打开,后李某就直接撞到车门上。
争议焦点:乘坐机动车,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究竟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形成原因、事故现场、对在场人及当事人的询问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调查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没有相反的证据能够推翻事故认定结论的,应依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事故认定书系民事证据,法院应依法审查其证明力。赔偿责任并不一定以事故认定责任为准,应综合分析事故形成原因确定赔偿责任的分配,驾驶员作为车辆的 “控制人”,其有安全提示、注意的义务,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驾驶员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简要归纳如下:
案例 1 :非机动车道上临时停车,乘客从左侧开车门,事故认定乘客全部责任,驾驶员无责任。
案例 2 :非机动车道上临时停车,乘客从右侧开车门,事故认定乘客主要责任,驾驶员次要责任。
案例 3 :非机动车道上临时停车,乘客从右侧开车门,事故认定乘客无责任,驾驶员全责。
从上述三个案例的归纳情况不难看出,乘客大多数没有行车经验,有些小孩没等车停好便下车,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但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划分不一,受害人诉至法院后,法院究竟如何确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是否以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为依据,颇有争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左侧上下车;(三)开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上述三个案例中,驾驶员在临时停车时,在驾驶位可以从两侧后视镜观察到后方来车情况,其有义务提醒后排乘客开关车门时注意道路情况。驾驶员未要求乘客从右侧下车及未及时提醒乘客道路通行状况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部分原因。乘客下车时应从右侧下车且注意后方来车,其疏于观察,是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结合上述事故形成原因,笔者认为,开车门的乘客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赔偿责任。当然,有些因为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还应考虑机动车停放位置、后方来车的速度等等因素。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经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责任,而是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而作出的责任划分,作用越大则承担责任越重,作用越小则承担责任越轻。交通管理部门并非对各方当事人所负法律责任的裁决,而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分析后,所作出的一种权威的职业的事实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法院在确认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时,系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责任的大小进行认定,进而判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故上述案例1、3,法院审理中并非仅仅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确定赔偿责任划分,而是依据事故形成的原因、驾驶员及乘客过错大小,重新划分了赔偿责任比例。
友情提醒
行文至此,笔者有个送给读者朋友的友情提醒:驾驶员在停车下客时,应持有高度的谨慎义务,不能随意停车,而应将车停靠在安全地方,要求乘客从右侧下车,并注意提醒乘客下车时观察后方动态。乘客下车时应从右侧下车,且开车门时不应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骑车人、行人在路过停在路旁的车辆,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时,也要注意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防范车门突然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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