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关于统一人身损害侵权案死亡和残疾赔偿金标准建议的答复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6月23日评论字数 635阅读2分7秒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残疾或死亡,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方法计算的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法释【2003】20号中有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规定,是在考虑到我国目前城乡差别和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存在收入差异的现实情况的基础上,综合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的。法释【2003】20号实施后,曾引发了“双重标准”的争论,我院高度重视,从2005年初即着手进行研究。我们就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曾经提出十余种方案,并多次组织法院系统的座谈会,五次召开专家座谈会,与相关中央国家机关多次交换意见,多次征求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就有关问题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的意见,我院审判委员会也进行了六次讨论。但由于法律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计算标准等规定不明确,加之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对死亡赔偿金的适用问题难以达成共识。

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其第三次审议稿中曾就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明确规定,其基本思路与你在建议中提出的思路相似。但是在审议讨论过程中,各方意见分歧过大,最后未能通过。

我们将对此问题继续进行研究,以寻求一种更符合国情的方案。网民所提出的建议我们会在研究过程中充分考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

发布时间:2014-05-28 22:53:00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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