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2015)目 录 前 言随着司法公开逐步推进,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示,普通公众均可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了解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基于此,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对2015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已经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法院审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通过整理分析,形成此份报告。
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篇一、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概念与争议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因损坏产生价值上的贬损。事故车辆经过全面维修与配件更换,基本可以达到正常使用的条件,在驾驶性能、安全性能、其他零配件以及整车寿命方面是否会因事故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需相关行业进一步研究探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二手车辆交易中,交通事故是影响交易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近些年来,贬值损失成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存在较大争议的一种类型案件。 二、案例分析样本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省份:广西 裁判年份:2015 关键词:贬值 案例来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38)为主,无讼案例(43)补全 图一:中国裁决文书网检索截图 图二:无讼检索截图 经检索并删除干扰项,总计摘录案例29个。南宁和百色案例均为8 例,其次是柳州、桂林、玉林,钦防北地区未检索到相关案例。从审理阶段看,二审案件有11例,占比38%,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高。
图三:地域分布图 图四:审理阶段分布图 三、原告主张观点摘录、证据材料分析原告在法律依据方面整体而言较为单薄,有部分案例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害他人财产的,应该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认为“恢复原状不仅包括财产外观的修复,还包括对财产使用功能、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 更多阐述经验法则,观点摘录: (1)车辆受损修复后其使用性能、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整体性能很难恢复到事故前状态; (2)车辆贬值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使用不久即发生重大事故(准新车),车辆损坏对今后长期使用产生较大影响; (4)在汽车交易时,相同条件下,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价值显然比未发生事故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财产损失的范畴。 此类型案件原告常见证据有:贬值损失鉴定、评估报告,车辆转让协议以及收据等; 在本次检索案例中,通过第三方评估作为证据主张的有23例,占比为79%,评估报告成为该类型案件应用最为普遍的证据类型。第三方评估机构主要有四种类型:资产(价格)评估公司、价格认证中心、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以及其他不明机构。 需注意的是,自治区高院关于《2012年度评估、审计、司法鉴定、拍卖等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并未列入专项汽车价值评估类别,但有“价格评估类”,其中备选单位仅有一家即“广西正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本次案例检索中出现了3次。 四、被告答辩思路分析关于贬值损失由于其法律地位存在争议,在诉讼中整体来说原告方较为被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早期关于此处“财产损失”较多作广义理解,认为包括贬值损失,但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澄清,其第十五条明确了四类财产损失,并未包括贬值损失项目。故多见有“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的答辩意见。 为此笔者查询了最高院民一庭编著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其在该条目下列入了“贬值损失的问题”一栏(P199-200),对该问题给予了 “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持保守态度,倾向原则上不支持,当然在少数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适当补偿,但必须慎重,严格把握”的意见。最高院以上观点依据为:1、新配件维修产生了损益相抵;2、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3、鉴定缺少客观依据。 五、判决分析对29个案例中明确不支持“贬值损失”的有16例,占比55%;支持的有11例(其中特殊案例3例后附专题分析),占比38%,酌情部分支持的有1例,剩余1个案例因信息不全无法判断。法院不支持的主要依据有:1、不属于法定项目、无法律明文规定;2、车辆已恢复正常功能使用;3、车辆价值减损并无明显存在;4、贬值损失在实际交易中心才会产生,未实际发生;5、车辆交易价格受到心理、市场、颜色、数量等多因素影响,事故并非唯一且主要因素;6、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证据缺陷;
图七:法院判决结果分布图
图八:不支持依据统计图 在获得支持以及酌情支持的11个案例中,有3个特殊案例——即商品车在运输途中出险遭遇损坏,因与其他案情有明显不同,故本文单独专题分析。其他9个胜诉案例中,支持的主要依据有:1、该损失客观存在;2、有证据支持(采纳评估报告意见);3、事故严重影响车辆价值。 在地域分布中,百色获得支持的案例最多,胜诉占比高达75%,南宁胜诉率仅有13%,且南宁胜诉案件为一例商品车案件,若剔除则胜诉率为零。玉林的两个案例均获得支持,在桂林、柳州和贺州也有支持情况。
六、关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贬值损失被各保险公司均列入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根据查阅最新保监局示范性条款,该项目仍然列入责任免除。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第九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平安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条款》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在本次案例分析中,获得法院支持的14个案例中,仅有1例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余13例均由侵权方承担。在保险公司承担的案例中,因保险公司未出庭应诉,未能举证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说明的义务,故法院认定贬值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七、商品车特殊案例分析前文所提到的最高院民一庭“特殊情况下适当支持”的观点,笔者认为商品车即为此种情况。商品车是指车辆从厂家生产出来后,在装载转运途中出现事故导致损坏的情况。在本次案例检索中出现三个案例。与使用中的私家车不同的是,商品车作为全新车辆,装载转运过程中并未交付到消费者手中,如果发生事故导致损毁,汽车经销商(4S店)大多会拒绝接收。这些车辆即使得到维修,也对其正常的价值产生极大的冲击,如果隐瞒交付到消费者手中会引起欺诈等其他法律责任。如(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938号案,该交通事故导致牵引车上8台全新凯美瑞轿车损坏、一台车跌落,一审法院以常规思路处理并未支持贬值损失,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南宁中院。法官认为,“这批商品车其主要用途就是交易,而市场上的商品车均有固定行情,虽然受损的商品车经过4S店修复,车辆性能及外观已基本达到同种新车的标准并可以正常使用,其交易价值明显降低,由此造成的贬值损失应属于直接损失”予以支持。笔者认同以上理解。 在三个商品车案例中,原告均为柳州的公司,这与当地产业特点相符。获得支持的案例为2个,分别经过南宁中院和玉林中院二审审理;不支持的案例一个,出现在灵川县人民法院。经初步分析,该案与原告方举证严重缺陷有一定关系。 八、总结近几年来我国机动车普及率越来越高,但与发达国家主要以交通工具属性为主相比,我国机动车的家庭财产属性更加明显。交通事故导致财产贬值如何衡量、确定,需要进一步研究。相信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摸索在未来对贬值损失会有更科学的认定与评价。
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篇一、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的概念与争议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非营运车辆因损坏以及维修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正常使用,进而通过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寻求替代交通工具,因此产生的相应损失。在学理上该损失有“使用中断损失”的说法,因这种损失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曾一度产生较大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早期关于此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分歧较大,但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澄清,其第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司法解释对“使用中断损失”持支持意见,早期的争议已逐渐统一,本文侧重探讨证据形式、合理性把握、保险责任等方面。 二、案例分析样本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省份:广西 裁判年份:2015 关键词:替代性交通工具 案例来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检索并删除干扰项,总计摘录案例26个。南宁案件量最大总计11例,其次是桂林(4)、百色(3)、柳州(3)、贵港(2)、河池(2)、梧州(1),钦防北地区未检索到相关案例。 从审理阶段看,二审案件仅有2例,占比8%,分别为南宁中院和河池中院。这也是本次交通事故大数据分析中二审比例最小的项目。
图十二:案件地区分布图
三、原告主张观点摘录、证据材料分析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有65%的案件原告以“交通费”或者类似“交通费”的名义提出,其实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与狭义交通费有本质区别,较多案件原告方存在混淆与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午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可见狭义交通费仅发生在人身损害案件中,适用对象为受害人以及必要的陪护人员,而不适用车辆损坏或者处理事故产生的交通费用。但从判决结果看,较多法官都会将以上区别释明,或者在判决书中主动区分,并酌情支持。在以“交通费”名义提出的案件中,71%的案件并未对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举证,主张法院酌情确定。
也有较多车主提交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租赁发票、行驶证,形成证据链主张该项损失,目前看以上证据组合针对性较好。 有一案例原告举证了单位以及村委会证明,未获得法院支持。 四、关于“合理”程度的把握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中“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对损失要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如何把握合理性,应该遵循诚信、必要、与损坏车辆相匹配的原则。与损坏车辆相匹配是指租赁车辆与损坏车辆之间价值相近,品牌价值相仿。典型案例如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3307号案,法官认定原告租用的车辆与其所有的车辆不属于同一品牌,且租用车辆的购买价格(档次)高于其所有的车辆,故原告所租用的小型轿车不属于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其租赁费用未完全支持,酌情调整。 五、判决分析对26个案例中未获得支持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的有7例,占比27%;支持的有5例,占比19%,部分支持的14例,占比54%。
图十五:法院判决结果统计图 法院不支持的主要依据有:1、未提交相关证据、票据;2、证据单薄、矛盾未采信。 酌情调整并支持的依据有:1、结合原告出行线路重新计算;2、主张标准超过了本地汽车租赁市场标准;3、租赁较高价值车辆与损坏车辆不匹配不合理;4、主张期限与客观实际不符;5、证据证明力低; 六、关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根据查阅最新保监局示范性条款,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在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未明确定性是否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但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多以“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本次案例分析中,获得法院支持和酌情支持的19个案例中,有4例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占比21%。4份判决书均未涉及保险责任界定,认为损失明确,自然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 七、总结《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将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法律地位予以确定,彰显了相关学理研究的进步。“使用中断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物品“随时使用可能性”也是具有相应价值,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解释目前对该项费用的规定较为宽泛,需要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案情予以把握,对于原告而言举证至关重要。
假肢(义肢)损失篇一、装配假肢概况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车辆变形挤压或者碾压等其他外力因素导致受害人四肢某一部位严重创伤,若未得到及时救治可能引起截肢的后果。肢体缺失会导致伤者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的部分丧失,进而产生配置假肢的需求。关于假肢装配的费用计算目前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该两款规定成为目前指导假肢费用计算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假肢费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假肢更换费用和维修费用,通过更换与维修次数来确定总损失金额。本报告将对该损失模型各变量因素做详细分析。 二、案例分析样本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省份:广西 裁判年份:2015 关键词:假肢、义肢 案例来源:以假肢为关键词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有39个案例,在无讼案例中检索到50个;以义肢为关键词,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案例21个。经核实,截肢案例中有45个涉及截肢问题,其他5个为矫正器轮椅等被予以剔除;与无讼案例对比整理后剔除重复选项总计摘录47个案例。
图十八: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在本次检索案例中,南宁地区案件量最多,其次是百色、柳州、桂林,玉林。从审理阶段看,一审案件总计33例,占比72%,二审案件有12例,占比26%。
在人体结构中,下肢主要承担负重与行走等基本功能,上肢侧重灵巧活动,所以下肢较上肢而言装配假肢的必要性更强;从本次案例搜集数据看,下肢截肢伤者数量远超过上肢,可能存在交通事故更容易导致下肢严重创伤以及截肢的情况。依据各部位案件量本文分别从大腿、小腿、上肢和手掌四个方面分析。
在肢体缺失案件中,假肢装配单位的选择是一个重要内容。在本次案例统计中,总计出现了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德林义肢)、南宁市助康假肢矫形器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南宁助康)、广西假肢康复中心、广西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广西博尔特)、广西民政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等5家机构,基本涵盖了区内主要鉴定与配置单位。因德林义肢在广西区内设有南宁、柳州、桂林和玉林等多家分支机构,网点广泛,市场占有率较高,本次统计案例中其出具的报告数量最多,占比27%。本次统计发现同时存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残疾辅助器具鉴定报告的情况。
三、损失模型各因素探讨(一)关于截止年龄的确定在假肢费用计算中,更换截止的年龄是大多数案件需要明确的。2015年版《世界卫生统计》报告指出中国人口平均寿命为男性74岁,女性77岁。其他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整体平均寿命为74.83岁。2014年12月广西自治区卫计委报告指出,全区群众平均寿命75.11岁。在本次案例统计中,截止年龄最低70岁,最高80岁,72岁比例最高(占比46%),其次是75岁(占比31%)。判决书中较少解释年龄的计算依据。
(二)关于大腿假肢总计21个涉及大腿假肢的案例中,儿童大腿假肢最低15600元,最高为22400元,均价19000元。成人大腿假肢价格最低为12080元,最高为51320元,均价34156元。从各机构大腿假肢均价看,最高是德林义肢39873元,最低是广西博尔特22000元;因广西博尔特仅涉及一个案件,故数据方面代表性不强。 大腿假肢平均每5.5年更换一次,在统计中最少更换年限为4年,最多8年,两案例均出自德林义肢。不过5-6年更换一次是大腿假肢的普遍意见,占据了总案例的88%。
大腿假肢维修费用有两种计算方式。第一种是按照假肢费用的一定比例逐年计算,本次统计发现,大腿部位假肢出现了三个按照比例计算的案件,比例均为5%;采用比例计算的机构为广西民政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和南宁助康。第二种是分别确定单次维修金额和维修间隔期限。单次维修金额平均为2944元,平均间隔期限为3年,本次统计中最少1年,最多7年(出自广西民政假肢形器司法鉴定所)。2-3年维修一次是普遍意见,占比83%。
(三)关于小腿假肢总计13个涉及小腿假肢的案例中,儿童小腿假肢均价15600元。成人小腿假肢价格最低为14600元,最高为48750元,均价29522元。从各机构小腿假肢均价看,最高是柳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35000元,最低是广西民政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23800元。 小腿假肢平均每5.1年更换一次,在统计中最少更换年限为4年(出自广西博尔特),最多6年(出自均出自德林义肢)。五年更换一次小腿假肢是多数意见,占据了总案例的63%。 本次案例搜集显示,小腿假肢维修频率均为三年,未出现其他意见。单次维修最低价格为2500元,最高为4500元,均价3500元。
(四)关于手臂假肢上肢截肢案例总计有7个。在手臂假肢分析中,发现较多判决书对损伤描述有限,无法进一步准确区分上臂和下臂,且上肢案例明显少于下肢案例,故上肢案例不区分上下臂而做整体分析。 成人手臂假肢价格最低为28000元,最高为38000元,均价31350元。从各机构手臂假肢均价看,最高是德林义肢35000元,最低是广西民政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28600元。 手臂假肢平均每5.25年更换一次,在统计中最多更换年限为5年,占比75%,最少6年。 本次案例搜集显示,手臂假肢维修频率均为两年,最少一年,最多三年。单次维修价格在3000元到4500元之间。
(三)关于手掌用具本次摘录案例中有较为少见的手掌残具,受害人两手指缺失根据机构意见配置“定制皇室美观手掌”,单价7500,平均2年更换一次,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手指缺失是否有必要更换手掌残具,本案鉴定意见值得商榷。 四、统一计算与阶段计算损失的分歧因假肢单价较高,且更换维修成本较高,故该类型案件诉请金额往往较大。根据前文总结,原告主张往往都会将损失计算到70余岁,在法院判决方面存在支持与不支持两种意见。根据统计,大多数案件获得支持比例为79%,有14%的案件未获得支持。
法院主张分阶段计算的主要依据有:1、尚未实际发生需产生后再另行起诉;2、暂定次数,一次性计算无法律依据。支持统一计算的依据主要有:减少当事人诉累;必然发生的损失项目等。
伤残重新鉴定篇一、关于“重新鉴定”在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残的案件中,较多涉及伤残鉴定。鉴定依据的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下文简称《道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它采用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同时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鉴定意见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在司法鉴定领域,《道标》在科学性和前瞻性方面较其他标准更受到鉴定人的推崇,但仍不可避免的因为鉴定程序或者其他原因,一方鉴定意见经常会被其他当事人质疑进而产生重新鉴定的分歧。近年来重新鉴定有明显增多的趋势,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样本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省份:广西 裁判年份:2015 关键词:重新鉴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检索并删除干扰项,总计摘录案例254个。从地域分布看,桂林和贵港的重新鉴定案件最多,占比均为16%,河池的重新鉴定量比南宁多,可见重新鉴定有着鲜明的地域特色,这是其他类型案件中较为罕见的。从审理程序和阶段看,二审占比21%。
三、重新鉴定的提出提出重新鉴定有原告方、保险公司、其他被告三种情况。原告方较为少见,占比2%。本次统计原告申请案例多见于原始鉴定意见由法院委托完成,原告对鉴定结论有较大异议的情况。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案件量最大,占比68%。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被告申请占比29%,多见于无保险车辆出险的交通事故,或者保险保额明显低于原告损失导致保险公司不积极应诉的情况。 从保险公司申请数量看,人保、太保、平安申请量最大,分别占比35%、22%和14%,基本与车险市场占有率一致。
关于重新鉴定申请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程序异议,对鉴定人资质以及鉴定单位是否有相关鉴定资质存在异议;2、医学方面论述,如与病历记载不符,与医疗常识不符,缺少临床医学依据等;3、单方面委托鉴定,未与其他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4、尚未治疗终结,鉴定时机不合适;5、其他无明确依据,仅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经统计,在可以明确的申请理由中,原告单方面委托鉴定情况最多,占比39%;其次是与病历或者其他医学方面论述占比29%,尚未治疗终结认为鉴定时机过早的比例为25%。以上三个角度是最常见的申请理由。 关于鉴定时机,在《道标》总则3.2条“评定时机”中表述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目前对鉴定时机的把握分歧较大,对于四肢长骨植入内固定材料的伤者,有部分鉴定机构坚持认为需取出内固定材料,有较多鉴定机构认为内固定材料是否取出不是判断治疗终结的标志。
四、法院支持情况经统计,明确支持或者不支持的案件总计219个。其中获得支持的有147个,占比67%;不支持重新鉴定的主要理由有:1、申请人未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有效证据;2、过期缴费或者在举证期限后申请重新鉴定;3、原始鉴定单位有资质;4、原始鉴定依据充足。 从地域看,崇左地区支持比例最高(80%),其次是河池、南宁和桂林,梧州地区支持比例最低(仅有20%),且与其他地市有明显差距,可能梧州各法院对重新鉴定有较统一的认识。 从审理程序看,二审支持重新鉴定的仅有2例,即上诉人以一审未支持重新鉴定请求二审开展重新鉴定情况较少。鉴定与重新鉴定的争议主要发生在一审阶段。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次统计中发现被告对原告方鉴定意见质证的时候多有重新鉴定的意思表示,但经法院释明或者给予期限申请重新鉴定后,放弃或者变相放弃重新鉴定的现象占总案例数的9%。 五、鉴定机构与重新鉴定根据统计,桂林正诚、柳州明桂、桂林华源、河池一品被提请的重新鉴定案件量居前四位。 经重新鉴定等级降低的76个案件中,被降低的案件最多的原始机构是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10),其次是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9)、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8)。 六、总结伤残鉴定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领域,目前广西区内鉴定机构越来越多,鉴定与重新鉴定的分歧有扩大的趋势,这与鉴定人的理解与操作、被鉴定人的锻炼康复等多种因素有关。因鉴定结果差异,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解,且不断重复鉴定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希望鉴定机构、保险公司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对较多争议的问题进行会商,统一意见,逐渐降低重新鉴定比例,减少当事人诉累。 特别说明:报告系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的数据而作出,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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