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甘肃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发布的《2015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省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0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三、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四、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8日
附件:
依据甘肃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发布的《2015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如下: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76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936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745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6830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54453元/年;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 38502元/年;
(二)采矿业: 64843元/年;
(三)制造业: 51052元/年;
(四)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3752元/年;
(五)建筑业: 39977元/年;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2667元/年;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6035元/年;
(八)批发和零售业: 39979元/年;
(九)住宿和餐饮业: 33649元/年;
(十)金融业: 60209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 45651元/年;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322元/年;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68952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9605元/年;
(十五)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2725元/年;
(十六)教育: 62910元/年;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58946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6806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5756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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