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是否赔偿
近期,有篇《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估拒赔,车主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文章在朋友圈频频转发,有的朋友称这是对滴滴司机的警示,有的朋友称改变是使用性质的后果,也有的朋友说费改以后没有这一说了……本文选自拐哥工作室就根据这篇文章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粗浅的专业解读。
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理赔的正确姿势(一)
根据本案例及适用条款规定,可以申请保险理赔;一审二审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准确或者由于车主的主张不对路而已。
首先,我们看条款、法规依据:
本案适用条款为人保家庭自用车损失保险条款,该条款在未将“改变使用性质”列为“责任免除”,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条文中进行了规定:第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也有相同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然后,我们再回到案情:
车主宋某从事滴滴顺风车载客发生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是因为驾驶人驾驶时未注意避让前方有大坑导致事故。简单的道理,导致事故损失的原因是客观上路面有大坑,主观上驾驶人未注意避让,是否载客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理赔的正确姿势(二)
根据本案例案情,如果以费改后的新条款承保,可以申请保险理赔。
我们还是看看新条款怎么说:
费改后的新条款在责任免除第九条有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解读一下,新条款虽然将“改变使用性质”列入了责任免除,且遵照《保险法》的规定,仅对于因“改变使用性质”造成“危险程度增加”再“导致保险机动车损失”适用。
即,需要三个条件同时成立,保险公司才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车辆存在“改变使用性质”的事实;
2、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了“危险程度增加”;
3、由于“改变使用性质”导致的“危险隐患”,事实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综上,费改后的新条款,对本案而已,是可以理赔的。
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理赔的正确姿势(三)
其实本案例造成败诉,除了审理不清、主张不当的原因外,主要是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提出无效的特别约定。
回到案情:
案例称“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调查后认为,宋某购买保险时,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单上有特别约定: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宋某驾驶车辆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注意!如果根据特别约定的“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本案的确应拒赔。
但是,N年前保监会就发文整治保险公司的霸王特别约定了,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特别约定”的形式扩大保险责任给予变相折扣、或者减少保险责任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而本案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形式减少保险责任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是严重违反了保险监管规定,应视作无效并接受监管处罚和整改。
在本案里,由于车主方保险相关规定的不了解,未提出有效的主张及依据,导致一审二审遗憾的败诉。
滴滴顺风车保险理赔小结
“事实为依据、条款为准绳”是保险理赔不变的真理;专业和诚信,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对于滴滴司机们提示:
1、不必恐慌,事实和条款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2、注意安全,因滴滴载客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几率虽然相当小,安全驾驶依然是头等大事;
3、滴滴是新生事物,相信更为贴心的保险产品和更为明确的政策法规会逐步完善的。
附:《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车主一审二审均败诉》原文
“85后”酗宋某最近摊上一件糟心事,开“滴滴顺风车”才接了11单生意就出了车祸,车辆维修费得13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因为他的私家车参与营运。宋某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市中级法院昨日披露,法院一审、二审先后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滴滴顺风车闯祸,滴滴平台撇清关系
2015年7月,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的宋某看到朋友们业余时间跑“滴滴”收入不错,也筹钱买了一辆二手的沃尔沃S60汽车, 在网上注册“滴滴打车”司机跑“私活”。
8月15日零时20分,宋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
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某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安全气囊打开,车头严重毁损。幸亏他与乘客陆某伤势不重。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宋某称,截至本次事故发生前,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11笔,收取了10笔费用,发生本案事故的一笔未收取费用;每次都是由乘客按照“滴滴”软件算出的费用支付车费给“滴滴”,“滴滴”再打款到他的户头上。但此次事故发生后,“滴滴”平台运营方迅速在后台撤销了他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
私家车营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事故发生后,宋某送车去维修,维修公司预估维修费用13万余元。宋某庆幸自己的车辆在人保财险公司办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00余元。
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勘察,并对宋某车辆上的乘客陆某作了谈话笔录,陆某承认,他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上的“顺风车”平台叫的车,约定10元钱送达目的地。
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调查后认为,宋某购买保险时,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单上有特别约定: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宋某驾驶车辆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15年9月18日,宋某将人保财险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3万余元。
车主称是合乘,法院判定营运
庭审中,宋某表示,他确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本次路程费用为10元,但至今,他并未向陆某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他当时的行为不能算是营运。
宋某同时称,“滴滴打车”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车主在正常上下班途中或节假日、旅游时,带有互助性的合乘行为。事发当晚,他是和朋友一起出去玩,想顺路带个人,其行为属于“合乘”而非营运。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约定以10元的价格搭载乘客陆某,其行为本质属交易,应属营运行为。且宋某经常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改变了家用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某请求。
宋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刘阳介绍,目前,我市私家车充当“滴滴”、“优步”等平台的专车数以10万辆计,这些车主都面临宋某这样的尴尬境地,营运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将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监会近日也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网络平台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危险。
一方面,“滴滴”、“优步”等网络运营商明确表示,自己只承担信息服务的作用,往往让乘客和 司机自行解决纠纷,自担风险,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私家车充当“滴滴”、“优步”等平台的专车,实质上将车辆的“家用”性质改为了营运,但又无法按营运车辆购买保险,因而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事故,这类私家车主只能自吞苦果。
基于网络叫车服务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现状,刘阳认为,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网络叫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责任全部推到乘客和车主身上,理应推动和协调叫车平台、车主及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他呼吁,保险行业也应当区别用于短途营运的私家车与普通营运机动车辆,细化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制定出合适的险种,方便有需求的用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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