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探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根据该条交强险赔付分为标的车在事故有责赔付或无责赔付两种情况。在无责赔付时医疗费项下承担1000元、死亡伤残项下11000元、财产损失项下承担100元,共计12100元。在标的车无责的情况下是不是都应承担无责赔付呢?
例如 A车与B车发生碰撞后,A车又撞向C车,致B车驾驶员受伤。经交警认定A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B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C车驾驶员无责。这种情况下承保C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B车驾驶员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12100,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
观点一
第一种观点为:既然无责的事故车辆与受害人发生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二
第二种观点为:交强险无责赔付并不是无条件赔偿。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分析无责赔偿应当考虑一个最基本的要素:无责机动车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了作用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碰撞”赔偿原则。因此,交强险无责赔偿是以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
前文中的例子,A车与B车发生碰撞后,又与C车发生碰撞,B车与C车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C车与B车驾驶员受伤直接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 C车无需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无责赔付前提
交强险无责赔付需标的车与受害方发生直接碰撞或接触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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