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管辖问题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3月2日评论1字数 578阅读1分55秒阅读模式

当起诉交通事故案时,首先需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假设事故发生地在广州市A区,被告(驾驶员)住所地在广州市B区,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C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法律规定,本案既可以在A区立案,也可以在B区或C区立案。

但实践中,都要求到事故发生地起诉,法律依据是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2001年联合颁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第22条规定:“对发生在广东省内的交通事故损害请求赔偿,交通事故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辖;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都在广东省内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虽然上述规定违法了201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地方法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的规定。

但实践中从方便调查清楚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进行起诉,更有利于法院调取案件资料,查清案件事实。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规定,若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均在广东省内,则案件只能由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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