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审判规则2016第1期《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庭长例会》侵权纠纷研讨问题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2月22日评论1字数 1267阅读4分13秒阅读模式

本文摘自2015年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召开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庭长例会纪要,第四部分侵权纠纷研讨问题。

侵权纠纷研讨问题

1、旅游合同中争议仲裁裁决的范围。

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和旅游公司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的前提下,旅游者在旅游中因第三方原因受伤,旅游者选择按侵权之诉起诉第三方和旅游公司,对此类案件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倾向性意见认为,法院有管辖权。《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事项并不包括人身权益。所以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应当解决的是合同纠纷,不包括侵害人身权的侵权纠纷。旅游者如果以旅游公司违反合同义务为由起诉的,应当依照管辖条款通过仲裁解决。现旅游者是以侵权为由起诉,已经超出了仲裁裁决的事项范围。此外,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以当事人达成合意并作出约定为前提,现仅旅游者与旅游公司达成了合意。而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并未与任何一方达成过合意,所以管辖约定也不能约束第三方。

2、代驾服务公司对代驾驾驶员的法律责任。

在通过代驾平台召唤的代驾服务中,因代驾驾驶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保险责任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倾向性意见认为,根据驾驶人接受并通过代驾服务公司的考核,在服务过程中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穿着统一制服、佩戴胸卡,并且根据公司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对外系以代驾服务公司的名义提供服务的事实判断,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在代驾服务中,代驾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责任以外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代驾服务公司承担。代驾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与代驾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好意同乘”案件中,驾驶员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驾驶员出于好意让他人乘坐自己的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负事故全责,驾驶员应否对被伤害的搭乘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倾向性意见认为,好意同乘中,车辆驾驶人一经允诺同乘者搭乘,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同乘者请求搭乘,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风险,也不意味着赋予了驾驶人免责的权利。所以对于车辆驾驶人而言,其行为的无偿性不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但考虑到搭乘是因车辆驾驶人好意施惠,如仅是一般过失而让驾驶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不仅有违善良风俗,也有失公允。故在好意同乘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驾驶人的过错造成的,并且这种过错属于一般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如果驾驶人的过错属于重大过失甚至是故意的,一般不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如果损害后果的产生,搭乘人自己有过错的,可以在过错范围内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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