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中院最新交通事故案件指导意见解读(2016)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1月9日评论1字数 7260阅读24分12秒阅读模式

宜春中院最新交通事故案件指导意见解读
——兼与南昌中院交通事故案件指引对比解读

文/余香成

2015年12月29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宜中法【2015】91号),就目前宜春地区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做了统一、具体规范与要求。该文件基本上照搬照抄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引》(洪中法【2015】45号)文件,条文内容相似度高达90%。现就宜春中院该司法文件的相关内容结合保险理赔实务操作,并对比南昌中院交通事故案件指引文件(以下简称“南昌指引”)做如下解读,供参考。

一、关于农村、城镇标准的认定

1.以户籍登记所在地为原则,经常居住地为例外。

2.乡、镇集镇地及城乡结合部原则上认定城镇区域。

3.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可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条款本身不是很明确,但从条文单独设置经常居住地证据要求和主要收入来源地证据要求可以推断)。

4.完全失地农民或者部分失地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民可按城镇标准计算。

【注意事项】:农业户籍的居民不一定就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比如乡、镇集镇地和城乡结合部的农业户籍居民原则上仍可按城镇居民对待。

【对比解读】:该条基本援引南昌指引第十五条的内容,但有部分修正,具体表现如下:删除了南昌指引有关“户籍登记所在地为农村的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规定。‚删除了按国家统计局城乡分类代码判断城镇与农村的规定,新增“乡、镇集镇地及城乡结合部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城镇区域范围”的规定。ƒ将南昌指引中“产权人(包括共有人)为受害人且颁发时间满一年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修正为“受害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相对应的水电费、物业费、固定电话费、有线电视缴纳费单据等)”,显得更为合理。④删除了南昌指引有关在校学生其父母一方需按城镇居民对待的规定。

【对比相似度】:90%。

二、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

5.医疗费用的认定标准。

医疗费应提供原件,原件由法院附卷保存。

【注意事项】:医疗费已在社保部门报销的如何处理,未作规定。非医保用药限制条款的效力及处理也未做规定。但2010年9月17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宜中法【2010】92号)第四条规定:“四、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医疗费,如何理赔?医疗费用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的,在保险条款有约定且尽到了说明、提示义务的前提下,按保险条款约定办理。如没有约定或未尽到说明义务,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目录用药产生的医疗费,在保险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超出目录的用药与事故造成损害所需用药没有关联时,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反之,应予理赔。”今后处理非医保用药问题,保险公司仍然可依该条予以抗辩。

【对比解读】:该条援引南昌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原文,删除了以下条文内容:删除了南昌指引有关社保部门已报销医疗费的处理规定;‚删除了南昌指引有关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的处理规定。
【对比相似度】:80%。

6.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标准。

(1)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不再单列,而是计入死亡或残疾赔偿金项下。

(2)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被扶养人主张赡养费应提供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以上级别行政机关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3)已成年但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被扶养人主张扶养费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以上级别行政机关出具的无其他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

(4)有退休工资或养老金等固定收入的被扶养人但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一档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以补足。

(5)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按被扶养人身份确定。

【注意事项】:并非退休人员一律计算扶养费,还需提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有退休工资但低于本地城镇低保或享受最低档养老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仍需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可以将该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等固定收入扣除。对于退休工资和养老保险金的调查取证将是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难点。

【对比解读】:该条基本援引南昌指引第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但将南昌指引第九条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从扶养人身份改为从被扶养人身份,同时新增以下内容:新增被扶养人有退休工资但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计算扶养费时应将退休金扣除的规定;‚新增有养老金但属于最低档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在计算扶养费时应将养老金扣除的规定;ƒ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被扶养人身份状况确定适用标准。

【对比相似度】:85%。

7.误工费的认定标准。

(1)误工期按医嘱,最长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2)多次定残的,以首次定残前一日计算误工费。

【注意事项】:之前宜春地区对误工期的认定比较混乱,有按出院记录等医嘱直接认定的,也有按鉴定报告中的误工期鉴定结论认定的,还有的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总之哪个有利于受害人就适用哪种误工期计算标准。该文件对误工期的界定做了统一规范。

【对比解读】:该条援引南昌指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原文规定,但将南昌指引中有关误工费具体计算标准及证据要求予以删除,同时也删除了没有误工证明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本地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农村居民按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相关规定。

【对比相似度】:95%。

8.护理费的认定标准。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标准处理。

(2)护理费原则上按私营护理行业标准计算。

(3)同时存在残疾辅助器具的后续护理期限原则上一次性最长判决十年。

(4)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100%、大部分80%和部分50%。

(5)后续护理期限最长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注意事项】:同时存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后续护理依赖一般不会一次性判决二十年,至多10年,但十年后受害人可另行再次主张。无后续护理依赖的,一般仅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对于出院记录中载明出院后需卧床休息或者禁止下地的,可以适当计算出院后的护理费用。

【对比解读】:该条援引南昌指引第十八条的原文规定,同时新增“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年满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护理期限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护理期限按5年计算。”

【对比相似度】:95%。

9.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认定标准。

(1)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赔偿最长期限二十年。

(2)鉴定机构只需注明更换年限和每次费用。

(3)残疾辅助器具费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法院酌定。

【注意事项】:假肢费用等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不再按照人均寿命赔付,最长一次性二十年,20年后可另行再次主张。

【对比解读】:该条援引南昌指引第十九条的原文规定。

【对比相似度】:100%。

10.后续治疗费的认定标准。

(1)后续治疗费必须属于必然和必要发生的费用。

(2)后续治疗费金额以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为准。

【注意事项】:可能会产生二次手术的相关后续治疗费用不属于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范围,对于尚不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由受害人另行主张。

【对比解读】:该条基本援引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试行)》(洪中法【2010】10号)第2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后续治疗费用的确定】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者符合规定的鉴定结论,该证明或鉴定结论中一般应当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诊疗目的、时间和费用等。”

【对比相似度】:95%。

11.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认定标准。
即: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消费水平确定,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

【注意事项】:宜春地区住院伙食补助费判决标准不一,此次中院规范最高额50元/天,仍然给予基层法院自由裁量权,但相比而言这个标准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要低得多。

【对比解读】:该条与南昌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有明显区别,南昌指引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计算。”

【对比相似度】:0%。

12.营养费的认定标准。

即:营养费按医嘱意见,每天20元。

【注意事项】营养费参照医嘱,一般出院记录未载明加强营养的,不得计算出院后的营养费用,但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一般应予赔付。

【对比解读】:该条援引南昌指引第二十一条的原文规定,只是将营养费每人每天从20元调整为30元。

【对比相似度】:95%。

1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标准。

(1)受害人负全责的,一般无精神损害。

(2)受害人负主责的,按主责比例酌定精神损害。

(3)不构成伤残的案件,一般无精神损害。

(4)精神抚慰金按每个伤残等级5000元的标准计算。

【注意事项】:一般只有构成伤残等级的才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于涉及面部瘢痕、孕妇流产等特殊情形,虽不构成伤残但对受害人造成心理伤害的,法院仍然可能会酌情考虑精神损害。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本条未作规定。

【对比解读】:该条援引南昌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但有部分修正,具体如下:将南昌指引中受害人主责无精神损害修正为受害人主责按责任比例酌定精神损害;‚删除了南昌指引有关肇事者被判处刑罚无精神损害的规定;ƒ新增明确每个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标准。

【对比相似度】:85%。

14.车辆直接损失的认定。

(1)车辆损失一般按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2)因肇事者或保险公司原因导致车辆未定损的,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主张酌定赔偿。

【注意事项】:保险公司在今后涉及三者车辆尤其是电动车、摩托车等,应当及时作出定损单,否则在诉讼中很有可能法院根据对方提供的修理费发票即作出判决,对保险公司极其不利。

【对比解读】该条援引南昌指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原文规定。

【对比相似度】:100%。

15.车辆间接损失的认定。

(1)车辆修复期间合理的车辆停运损失费应予赔偿,但可期待的利益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2)因肇事者或保险公司原因导致车辆未定损的,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主张酌定赔偿。

(3)车辆贬值损失费一般不予支持。

(4)交警部门收取的停车费、拖车费、检测费等法院不作处理。

【注意事项】:车辆停运损失费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可能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故在应诉时务必举证证明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责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今后涉及三者车辆尤其是电动车、摩托车等,应当及时作出定损单,否则在诉讼中法院很有可能根据对方提供的修理费发票即作出判决,对保险公司极其不利。

【对比解读】该条援引南昌指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原文规定,同时对第一款中有关停运损失日损失不超过交通运输业日平均工资三倍的规定。同时将停运损失限定为“原则上以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的直接停运损失”。

【对比相似度】:90%。

三、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规定

16.免责条款的审查原则。

即:尽量尊重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不随意否定免责条款效力。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的,只需作出提示,无需明确说明。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的,仍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注意事项】:类似毒驾、酒驾、超载等严重违法情形,保险公司提出拒赔商业险的,仍需举证提示义务;对于无证、逃逸条款是否属于禁止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存有争议。

【对比解读】该条基本援引南昌指引第十一条的规定,但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的规定”进一步细分为“管理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前者仍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后者只需履行提示义务。

【对比相似度】:80%。

17.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

【对比解读】该条原文照搬照抄《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司法解释的重申,内容本身毫无新意。南昌指引对此未做规定。

18.多次投保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险种向同一保险公司再次或多次投保的,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曾经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本次保险中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事项】:对于涉及免责的保险案件,假设本次保险的投保单无投保人签章或者仅为业务员代签章,则保险公司应调取该保险车辆上一年度甚至上两年度在该公司投保的相关情况,如果该车之前有投保并有签章投保单,之前的投保单同样可以作为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

【对比解读】:该条援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44号)第9条第3款的原文规定。南昌指引对此未做规定。

四、关于保险调解机制的规定

19.保险诉调对接机制。

利用省高院与保监局共建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与本市保险业的沟通、协调,依法公正、高效妥善化解保险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0.诉前委托调解机制。

立案前以及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主动申请或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21.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依法及时立案或审理。

【对比解读】:关于保险调解机制的规定,南昌指引对此未作规范,但上述第19-21条的规定正是南昌市高新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贯以来的通行做法。

五、其他

22.先受理并案审原则。
即:同一起交通事故多个受害人均在宜春地区法院起诉的,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一并审理。同一个法院受理不同审判业务庭审理的,则由最先受理的业务庭一并审理。

【注意事项】:并案审理不等于同时一起开庭审理,可能同一天开庭也可能分别不同时间开庭,但可以肯定的是同一个法院和同一个业务庭审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所有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案件。‚如果有一方受害人选择宜春市区以外的法院立案,则无法适用该条宜春市区法院相互移送的规定。当然,鉴于南昌中院和宜春中院有相同规定,或许两地法院之间可以相互移送。

【对比解读】:该条援引南昌指引第一条的原文规定。

【对比相似度】:100%。

23.法律工作者执业区域限制原则。
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区域仅限于一方当事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其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属的县区级行政区划范围内。

【注意事项】:该条意味着人民法院将依职权主动审查法律工作者的代理权限,跨区代理将被限制,就此问题也无需再由保险公司主动提出。

【对比解读】该条援引南昌指引第三条的原文规定。

【对比相似度】:100%。

24.先刑后民原则。

即: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待刑案审结后再做民事判决。

【注意事项】:先刑后民原则主要涉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以及对关键事实认定的争议,如果刑事判决作出了认定,则民事判决应以该刑事判决作为依据。先刑后民将导致保险公司案件结案流程加长,司法实践中建议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如果基本事实争议不大,在核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础上,可尽量调解处理,以缩短理赔周期,提高结案率。

【对比解读】:该条援引南昌指引第四条的原文规定。

【对比相似度】:100%。

25.单方委托鉴定依法重新鉴定原则。

即:受害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保险公司有异议的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予以准许。

【注意事项】:就单方鉴定问题,法院赋予保险公司举证期限内重新鉴定权利,但今后受害人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直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而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如果保险公司有异议是不能随意申请重新鉴定的,即不适用本条。

【对比解读】:该条援引南昌指引第五条的规定,但就“侵权人或保险人在庭审中提出异议的,应当休庭,并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迳行判决”的规定修正为“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和程序委托司法鉴定。”

【对比相似度】:95%。

26.举证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27.禁止三期评定原则。

即: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则上不对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委托鉴定,即三期按医疗机构意见处理。

【注意事项】:由于医嘱随意性更大,三期鉴定虽有利有弊,但总体上应该是利大于弊。由于目前司法鉴定市场过于混乱,导致三期评定标准适用不一,如北京标准、上海标准、广东标准等等,各地为阵。2014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对三期评定做了全国性统一规范,建议在保险理赔诉讼调解时可参考适用。

【对比解读】:该条援引南昌指引第六条的原文规定。

【对比相似度】:100%。

28.用药关联性鉴定问题。
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能够提供基本证据证实受害人治疗项目与交通事故损伤不具有因果关系,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注意事项】:用药关联性鉴定仍需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受害人所用医疗费与交通损伤无关,或者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治疗了其他非交通损伤的疾病。

【对比解读】:该条属于创新条款,南昌指引对此未作规定。

29.司法文件效力位阶。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

30.司法文件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声明: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博客: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

本司法文件附件详见CIIS车险群微信公众号。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1月9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