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部分摘录)
(2015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
四、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第四,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目前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要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要积极探索与公安交警部门、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机制相互结合,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实现裁判规则的透明化和统一化,减少案件的成诉数量;二是要贯彻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民事诉讼理念。由于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涉及到机动车保险问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道交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请求的前提下,把相关保险问题放在同一案件中处理,不作人为拆分,避免因同一纠纷产生多次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三是要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第五,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目前仍要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依据。当然,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的不同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差异,也要积极探索研究赔偿标准的灵活运用。一是根据当地城镇化进程的要求,探索研究适用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具体考虑因素;二是要注意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一致性。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