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夏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9日。2013年11月17日14时许,夏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朱某驾驶该轿车撞上墙头,导致该车前后受损,墙头及窗户损害。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该车损失已经鉴定部门评估鉴定,但尚未修复。
夏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据车损赔偿保险金22余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损失并没有实际修复,对此费用被告不应理赔。法院认定物损是否修复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最后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夏某的保险金。
评 析
关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修复是否影响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理赔问题。车主在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已由保险公司定损或者由物价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损,车主出于种种原因,往往未去进行修理,而是先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车损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给发生事故损失的保险车辆予以救济,具有补偿性质,现保险车辆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损失金额也已由物价部门定损,该物损是否修复不影响被告的赔偿责任,且保险合同并未约定事故车辆非经维修后不得向保险公司理赔,因此仍应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赔付标准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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