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事故认定并非确定赔偿责任的唯一标准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10月22日评论字数 847阅读2分49秒阅读模式

交警事故认定并非赔偿责任唯一标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依法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情况等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很多人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认定就必然等同于赔偿责任的分配,司法实践上大多数案件也确实如此,但殊不知,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二者是有区别的,不可混淆。

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

因此,虽然交警部门依据事故现场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分配进行了认定,但这只能作为赔偿责任分配认定的依据,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实践中应结合造成事故的多种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才能认定赔偿责任的分配。

案例

比如案例:A驾驶车辆与B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B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指出,B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A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故认定A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法院认为,B作为成年人,其年龄、智力使其具备预见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的危险后果,但其本人仍选择进行高度危险驾驶,明显违反车辆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基本要求,放任自己处于危险境地,由此可见B在本次事故中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A的责任。最终认定B对涉案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10%的部分,余下的90%的责任由A承担。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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