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开车门碰伤行人,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9月23日评论9字数 1621阅读5分24秒阅读模式

机动车莽撞开门,撞到行人引发交通事故,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交警责任认定基本上都会认定驾驶员承担一定责任。像这个案例只认定乘客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结果,并不多见。一旦这样认定,对保险公司来说,原本简单的赔偿责任,反而变得模糊了。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推荐来自A6工作室的话题讨论一则。

由于开车不注意观察,碰撞行人后,很容易引起倒地行人被旁边经过的汽车二次碾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开关车门做了明确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开关车门引发的事故,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驾驶员开关车门。

这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将承担本次事故伤者医疗、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另外一种情况是乘客开车门,碰到行人。

这种情况下,交警队事故责任的认定,就可能有不同的结论。正如粉丝提出的这个问题,交警认定本次事故,驾驶员正常停车没有责任,行人正常行驶也没有责任,是车上乘客开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时,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怎么办呢?

为了搞明白应该怎样赔偿,我们最好先重温一下保险条款:

交强险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根据交强险条款表述,本次事故中被保险人是认定无责,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无责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现阶段我国是09版ABC商业车险条款与2014版示范条款并存的过渡阶段。两版中三者险的保险责任是有差别的,具体差别我们看一下:

ABC商业三者险中A版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2014版示范条款保险责任(目前6个试点省市在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大家能找到前后两版条款的差别吗? 除了“合法的驾驶人”之外,ABC条款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新版示范条款中“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ABC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有责任”,具体到本次事故,交警认定被保险人无责,那施行ABC条款的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了呢?

对于已经实施新版示范条款的保险公司,这里“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没有明确写主体是谁,但是正常理解应该是“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次事故中,三者受伤,显然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是这样吗?这里理解对吗?众保险小哥,保险美眉们你的观点呢?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9月23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