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345号
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你院2008年11月18日公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来函所咨询问题函复如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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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保监厅函【2008】345号
你院2008年11月18日公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来函所咨询问题函复如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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