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小雪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号
申请人:陈杰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九街3号
申请事项:
对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098号案件中原告李昌柱所受伤害而造成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昌柱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098号一案,广东衡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认为原告 九级伤残,并以此简单的根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9.7. b款评定原告九级伤残。申请人认为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明显错误,要求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一、原告在本案治疗过程不存在远近骨折断端对线对位不佳,或成角,或旋转,或重叠等情形,不会存在畸形愈合的问题,鉴定机构认定原告“骨盆严重畸形愈合”没有依据。
所谓畸形愈合是指骨折愈合处的远近骨折断端对线对位不佳,或成角,或旋转,或重叠而成畸形连接,其造成的原因多为整复不良,或固定不确实而使整复后的骨折断端再度移位、或过早地在无保护下的负重而使断端移位,并且在发生这些情况后又未及时矫正,终于形成畸形愈合。可见,骨折畸形愈合的发病原因可能由于骨折复位不佳,固定不牢固或过早的拆除固定,受肌肉牵拉、肢体重量和不恰当负重的影响所致。本案中原告在整个治疗过程均未提及骨盆严重畸形愈合的问题,整个治疗过程都是良好趋势,不存在骨折对位不好,不存在骨折断端对线成角、旋转或重叠而成的畸形连接问题,未拆除内固定前,更无法判断在将来是否存在畸形愈合问题鉴定机构认定原告“骨盆严重畸形愈合”没有依据。
二、原告在广东衡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9.7盆部损伤致“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与事实严重不符,评残结果明显是错误的。
根据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出院证》住院经过,多次复查拍片示,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术后改变,骨折端对位、对线好,内固定物无松动,位置好;胸骨体骨折,骨折端对位、对线好;和《诊断证明书》治疗经过,多次拍片示,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术后,骨端对位、对线好,胸骨体骨折,骨折端对位、对线好;……,整个治疗过程均未提及骨盆严重畸形愈合的问题,整个治疗过程都是良好趋势,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9.7条盆部损伤致“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评定为九级,系与事实严重不符,评残结果明显系错误的。
三、广东衡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意见书中检测数据不全面。
广东衡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检验,鉴定机构只是简单的根据原告鉴定时的伤情作出结论,鉴定机构简单的将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骶骨粉碎性骨折认定为骨盆严重畸形愈合,过于主观,鉴定报告中未提及任何鉴定工具、鉴定过程及鉴定方法,也无具体的鉴定数据,有悖行业规范,得出的结论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四、该鉴定报告是由原告单方自行委托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而作出。
该鉴定报告是由原告单方自行委托,未经申请人认可或同意,也未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委托,亦未和申请人沟通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事宜,且广东衡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非广东地区权威性鉴定机构,应选择到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广东一家最权威机构作出鉴定,故申请人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准确性持怀疑态度。
综上,现申请再重新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准许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小雪、陈杰
2015年05月19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广州交通事故已对姓名等隐私信息做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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