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赔偿问题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7月28日评论2字数 1723阅读5分44秒阅读模式

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赔不赔

一、有关案例

梁先生开车不慎撞伤林小姐(重伤),惊慌之下逃离现场,次日在家人的劝解下自首。经调解,梁先生向伤者林小姐赔偿38万元;经评估,车辆因发生碰撞损失为153183元。梁先生曾为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含机动车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的商业险,出险后,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上述费用。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逃逸为免责事由拒绝理赔。

二、交强险与商业险的不同处理

一般来说,保险人针对交强险出具《交强险保险单》,针对商业险出具《机动车保险单》,两者关于责任的约定并非完全一致。对于交通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否赔偿,应针对不同的险种作不同的处理。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交强险

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原则上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规定了除外情形,当中并不包括肇事后逃逸。所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保险人仍应理赔。

四、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赔不赔商业险

对于商业险,以《机动车保险单》所附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为例,条款中一般都将肇事后逃逸作为免责事由,并以黑体字加粗加黑的方式突出该条款。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商业险条款中交通肇事逃逸免赔条款的效力

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保险人为格式合同提供方,由此,便产生一个问题,即合同中以肇事逃逸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不生效。因此,保险人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决定了免责条款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关于省高院认定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具备法律效力的函【粤保协发(2014)33号】》,可见,实务中明确说明义务是分情形的,对于一般性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通过文字、字体、符号等方式作出提示,并须对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等解释说明,而对于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后逃逸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即达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实践中,在保险人通过文字加粗或者符号等方式对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条款作出提示后,一般认定该免责条款有效。可参见《保险人将无证驾驶等法律禁止事项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若此类免责条款有效,那么在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内得以免除理赔责任。

五、结论

交通肇事后存在逃逸的情形的,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交强险,但可以免赔商业险。至于逃逸的认定,则依据当时的具体情节确定,可以结合责任认定书、离开原因、救助主观积极性等因素进行判断。参见案例《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离开现场,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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