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事故发生时私下调解免责或多赔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7月25日评论1字数 1431阅读4分46秒阅读模式

在日常生活中,为了纠纷的迅速解决,很多当事人会在交通部门的指引下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对这些调解协议是否认可呢?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具体分析如下。

有关案例

2014年3月19日,甲车在某高速路段行驶过程中因忽视驾驶安全与乙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经过交警调解,甲车车主与乙车车主均同意各自负责自车的维修费用。事故发生后,甲车车主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情况维修了甲车,并为此支付了14万元修理费用。随后,甲车车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14万元的维修费用。但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乙车车损只有2万元。保险公司认为,甲车车主与乙车车主达成的调解结果,损害了保险公司向乙车车主的追偿权,因此,只愿意赔偿甲车车损的50%。由于双方对赔付问题产生了纠纷,甲车车主遂根据保险单中的保险条款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向其赔付14万元的维修费用。

仲裁委查明以上事实后,仲裁庭裁决保险公司赔付给甲车车主的修理费用为8万元。

上述案例的被保险人无法得到全额赔偿的原因就在于其陷入了私下调解的误区之中,认为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了相应的保费,车辆事故风险就已经转移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事故费用理所当然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对于在保险事故调解中出现下述两种情况的,保险公司只承担部分的责任,剩余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自愿免责”

“自愿免责”指的是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换言之,如果被保险人想要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那么就不能随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很少会出现被保险人主动放弃向第三人索赔,免除对方责任的情形。其多见于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调解中。在调解过程中,被保险人往往会认为,交通部门认定了双方负同等责任,各方理所当然要承担自车的损失,并按此达成调解协议。殊不知,由于车辆价格不同,其相应的维修费用也各不相同,同等责任情况下,应由事故双方各自承担总损失的一半,如果简单的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损失,有可能间接免除第三人部分赔偿责任。根据前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放弃的部分损失不予赔付。这部分损失只能由被保险人自己埋单。

“自愿多赔”

“自愿多赔”,就是被保险人为了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被保险人自愿向第三人承担赔偿义务超出其依法应当负担义务的范围的情形。

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纠纷,该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通过调解协议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能存在差异。因为被保险人为了尽快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往往会作出让步,由其自愿来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可能会超过法律规定赔偿的责任范围,对于该部分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只能由被保险人自己来埋单。

律师建议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出险,让保险公司参与到事故纠纷处理中来,对不能准确处理的问题应向专业人员咨询,确认自身应承担责任的范围。从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所约定承担的责任应在法定范围之内,因为被保险人在调解过程中“自愿免责”或“自愿多赔”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该部分的损失最终只能由被保险人自己来承担。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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