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批复》
(2015)粤高法民复字第2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意见。
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行使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赋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未经法律授权可代替无名死者主张死亡赔偿金,也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其无权代五名死者起诉请求死亡赔偿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将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的做法,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律不作干涉。
此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Ο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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