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文件
粤保协发(2014)33号
关于省高院认定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具备法律效力的函
各相关保险会员公司:
2013年11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刊登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某法官撰写的《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广东高院裁定安华保险公司申请再审交通肇事逃逸免责案》一文(详见附件1),此后省保协陆续收到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等保险会员公司的反馈,称该文所述判例将使我省保险公司在保险诉讼中面临不利局面。
为切实维护保险会员公司在司法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保险行业的法律环境,省保协对此高度重视,积极与省高院相关业务庭进行沟通,表达了省保协对该案生效判决的关切,并于2014年1月7日向省高院发出《关于贵院裁定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案情况的函》,通过法律分析,陈述了省保协关于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当然具备法律效力的观点,同时诚请省高院通过适当途径纠正错误裁判,希望省高院对于可能存在错误的判例不在广东省法院系统内部和媒体进行宣导,以免对我省审判实务衍生不恰当引导。
省保协的去函得到了省高院的正面回应。2014年2月28日,省高院在给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详见附件2)中明确指出,保险合同中肇事后逃逸免赔的条款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免于赔偿。为更好地指导保险诉讼实务,省保协现将省高院该批复(扫描件)予以转发,请各相关保险会员公司认真学习领会,并在保险司法诉讼中援引使用。
此函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2014年3月21日
附件1: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广东高院裁定安华保险公司申请再审交通肇事逃逸免责案
附件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免赔的批复 (2014)粤高法民复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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