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宁公交管发〔2015〕61号
关于2015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
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交警支队、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5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285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7216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140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7676元/年
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56811元
六、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 35848元
(二)采矿业 84080元
(三)制造业 50366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9413元
(五)建筑业 41505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 46362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8565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 34577元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0325元
(十)金融业 97415元
(十一)房地产业 45296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9837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64096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3641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8280元
(十六)教育 55564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52380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7349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3503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14〕9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天按100元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即日起执行。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本通知未列明的赔偿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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