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法律性质:死亡赔偿金,是否算遗产?【法律性质】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7月12日评论字数 9680阅读32分16秒阅读模式

死亡赔偿金法律性质

——死亡赔偿金,是否算遗产?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7年,俸某雇请的司机彭某驾车肇事死亡,交警认定彭某负全责,彭某近亲属起诉俸某获赔4万余元后,俸某起诉彭某近亲属,以雇员重大过失追偿。

争议焦点:1.俸某是否有权追偿?2.彭某近亲属应否赔偿?

【裁判要点】

1.俸某依法有权行使追偿权。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彭某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俸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生效裁判对此已确认。彭某作为雇员存在重大过失,俸某依法可行使追偿权,故彭某近亲属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2.彭某近亲属不负赔偿责任。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款系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抚慰金的综合,兼有对死者亲属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性质,非属公民死亡时遗留财产。彭某近亲属作为继承人表示未继承彭某任何遗产,俸某亦未举证证明彭某留有遗产,故原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裁判依据或参考】

1.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2006年3月1日)第11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12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第13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 法释〔2012〕19号)第26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5年3月22日〔2004〕民一他字第26号):“……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 法释〔2003〕20号)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03年12月29日):“……关于死亡赔偿。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按照这一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例如:以200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493.5元计算,过去的死亡赔偿金全额为84935元。同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50元,依《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赔偿金可达207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3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4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就你院请示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属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4.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09年1月1日 公交管〔2008〕277号)第76条:“调解开始前,交通警察应当对调解参加人的资格进行审核:(一)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遗产继承人是否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二)是否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是否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人员。对不具备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其更换调解参加人或者退出调解。经审核,调解参加人资格和人数符合规定的,进行调解。”

5.地方司法性文件。

山东淄博中院《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2012年2月1日)第24条:“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对其家属所支付的赔偿费用,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受害者关系远近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江苏南通中院《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问题的座谈纪要》(2011年6月1日 通中法〔2011〕85号)第23条:“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之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或可共享的受害人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受害人遗产,不可对其个人债务进行抵偿。”

河南周口中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0年8月23日 周中法〔2010〕130号)第3条:“……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可得利益的丧失,由赔偿权利人共同享有。赔偿权利人之间因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发生争议,应由权利人按份平均分配。”安徽合肥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11月16日)第47条:“因受害人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赔偿或者清偿其他债务。”

江西景德镇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2009年8月20日)第9条:“公民迁移户口的认定。(一)赔偿权利人属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一般情况下,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提供的户籍身份为准。如果属农村户口,但在城镇经商、居住,其连续1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以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二)在侵权结果发生后,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将户口从农村迁移城镇,实践中可按以下情形掌握:1、如其确因学习、就业或者拆迁等正当事由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数额;2、如赔偿权利人将户口迁移城镇目的是为提高赔偿计算标准,主观上存在恶意,则以原农村户口计算赔偿数额。”第10条:“‘上一年度’的确认。当年统计数据公布时间到下一年统计数据公布时间为‘一年度’。”

辽宁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9年6月1日 辽高法〔2009〕120号)第15条:“关于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近亲属之间的分配。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死亡受害人的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参加诉讼,且均要求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分配的,可在案件处理中一并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死亡受害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可在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平均分配。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可给与适当照顾。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平均分配。”

辽宁大连中院《当前民事审判(一庭)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解与认识》(2008年12月5日 大中法〔2008〕17号)第20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处理。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补偿费的赔偿,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若分配,可按照其近亲属的人数平均处理。公民因身体收到伤害而死亡,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予一并处理。若当事人诉请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可参照《继承法》规定处理。”

福建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8年8月22日)第20条:“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请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这里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应如何确定?如近亲属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应如何确定具体份额?答: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其近亲属在正常情况下所享有的被继承财产减少的赔偿,在性质上采纳‘继承丧失说’,故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确定赔偿权利人。具体来说,可按以下方式确定近亲属的范围: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受害者的子女先于受害者死亡的,由死亡受害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人员时,第二顺序人员无权提起诉讼。但是,死亡赔偿金虽是按‘继承丧失说’确定损失,但其本身不属于遗产,如近亲属之间请求分割的,在同一顺序中,原则上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的应得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重庆五中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2007年10月30日 渝五中法〔2007〕91号)第22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计算时的两个不同的统计标准,在个案中对不同的赔偿权利人适用哪个标准,应参照最高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在考虑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扶养人户籍登记情况的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其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得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进行确定,防止以一个因素确定适用标准。”

山东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 鲁高法〔2005〕201号)第3条:“……(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浙江杭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问题解答》(2005年5月)第4条:“……道路交通事故中,两车相撞,两车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其中一辆车的所有人(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车上乘客受伤,乘客要求赔偿,死者遗产无法查清,可否用死者家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应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可以。死亡赔偿金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赔偿权利人不是已经死亡的车辆所有人,而是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近亲属。因为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并不存在生活实态上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因而也不存在对针对死者的死亡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是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的事实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家属的财产,并非死者的遗产。”

湖北高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2004年11月)第4条:“……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偿还死者生前债务问题。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其继承人应在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和继承的其他遗产范围内清偿受害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江苏高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0月18日 苏高法〔2001〕319号)第7条:“……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符合原告主体资格的死者近亲属的共同抚慰和补偿,但在分割时,不应作为死者的遗产对待。”

6.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侵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人民司法》研究组:“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死者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故本案中,死者的养女饶某和死者的妻子刘某对该笔死亡赔偿金均享有请求权。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款?《人民司法》研究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因此,我们认为,来信提到的案件中,该笔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款给付原告。”

○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是否适用死亡时间推定?《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在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应适用《保险法》的特别规定,除此之外,其他财产的继承仍应以现行《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

●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交通事故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应归谁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写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根据该条规定,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应归承担五保户‘五保’责任的集体组织所有。”

7.参考案例。

①2011年江苏某分割死亡赔偿金纠纷案,2010年8月,朱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7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朱某父、母起诉朱某妻、子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被告作为死者朱某的近亲属,均有权依法分割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对受害人家属精神损害的补偿,朱某的死亡给原、被告带来的精神痛苦程度应是同等的,故精神抚慰金应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朱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家庭的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朱某共同生活的妻子和儿子,即本案的两被告。故分割死亡赔偿金时考虑到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原告与被告以4:6比例分割死亡赔偿金为宜。另外,两原告虽年老多病,但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就医也有医疗保险予以一定比例的报销,且另有两名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两被告中朱某子系未成年人,并患有儿童孤独症,需长期治疗,其母需照顾之,无法外出工作,无固定收入。结合当事人上述具体生活状况及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在按4:6比例分配的基础上还应适当照顾被告。

②2009年广西某借款合同案,2007年9月,黄某向信用社借款3万元,夏某担保。2007年10月,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赔偿黄某家属17.5万元。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责任方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故信用社主张以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取得的死亡赔偿金清偿债务,不予支持。夏某是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主债务人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黄某欠款本息由夏某清偿。

③2008年福建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7年2月,王某雇请的司机陆某驾驶投保车辆与林某驾驶的无证且制动、灯光系统均不合格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林某死亡,交警认定陆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王某垫付林某之母陈某3万元。此后正处怀孕期间的林某之妻罗某,在本案起诉前因病死亡,胎儿亦死腹中。罗某父母主张作为罗某继承人,应分得包括林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在内的赔偿款。法院认为:林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陈某系其惟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索赔。保险公司应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林某死后,其妻罗某在尚未提起本案起诉前又死亡,其父母虽系法定继承人,但死亡赔偿金不属罗某遗产,罗某对该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亦不能让与或继承,故罗某父母无权要求继承其女罗某应得的林某死亡赔偿金。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公民因交通事故死亡而由近亲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对其家属所支付的赔偿费用,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关系远近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合理分配。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双重性质】公民因交通事故死亡而由近亲属获得的补偿费兼有对死者亲属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非为遗产。案见广西恭城法院(2008)恭民初字第75号“俸某诉彭某近亲属等追偿案”。

2.【特殊债权】死亡赔偿金与自然人人身密不可分,该请求权只能是受害者近亲属或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才能享有,在赔偿权利人未提起诉讼前,死亡赔偿金不是一般债权,属于特殊债权,不能让与或继承。案见福建漳州中院(2007)漳民终字第611号“陈某等诉陆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3.【财产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案见江苏淮安中院(2011)淮中民终字第250号“朱某等诉张某等分割死亡赔偿金纠纷案”。

4.【精神抚慰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观点已被摒弃——编者注),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不是赔偿给死者的,故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案见广西钦州浦北法院(2009)浦民初字第500号“某信用社诉黄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附注】

参考案例索引:广西恭城法院(2008)恭民初字第75号“俸某诉彭某近亲属等追偿案”,见《裁判要旨民事》,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05:194)。①江苏淮安中院(2011)淮中民终字第250号“朱某等诉张某等分割死亡赔偿金纠纷案”,见《死亡赔偿金分配之司法认定——江苏淮安中院裁定朱礼龙等诉张红等分割死亡赔偿金纠纷案》(马作彪),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0526:6)。②广西钦州浦北法院(2009)浦民初字第500号“某信用社诉黄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诉黄君霞等借款合同案》(吴海),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商事:200)。③福建漳州中院(2007)漳民终字第611号“陈某等诉陆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5万余元,并返还王某垫付款3万元。二审经调解,陈某分给罗某父母3.3万元。见《陈月英、陈妙英、罗遂荣诉王和平等人道路交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王少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04:104)。

参考观点索引:●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王丹),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101:135),另见(201102:119)。○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见《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载《人民司法·司法信箱》(201123:104)。●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款?见《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款?》,载《人民司法·司法信箱》(201011:111)。○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是否适用死亡时间推定?见《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的死亡时间推定应适用〈保险法〉的特别规定》,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0902:308)。●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交通事故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应归谁所有?见《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交通事故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应归谁所有?》,载《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08: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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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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