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用等其他损失
——鉴定等费用,损失都能赔?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9年9月,公司驾驶员停车时手刹未拉到位,导致公司车辆倒溜撞倒部队围墙并损害房屋数间,交警认定公司全责。审理中,经部队申请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结论是仅外观损坏,不存在安全性损害。产生的鉴定费2万元成为焦点。
争议焦点:1.侵权赔偿责任?2.鉴定费用负担?
【裁判要点】
1.侵权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司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部队不负事故责任,故公司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鉴定费用负担。由于房屋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部队有权申请对损坏的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虽然鉴定结论认为损伤不影响涉案房屋的主体结构安全,但是鉴定费用仍应由公司承担。
【裁判依据或参考】
1.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第66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行政法规。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修改施行)第3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 法释〔2012〕19号)第15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地方司法性文件。
江苏高院、省公安厅、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和构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处理机制的意见》(2011年7月19日 苏高法〔2011〕298号)第5条:“……2.公安交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案件阶段,对涉案车辆涉及保险公司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事故调解等工作。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抢救费垫付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费用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有关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垫付。3.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阶段,对涉案车辆涉及保险公司的应要求赔偿权利人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向保险公司等其他各方当事人送达,为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赔偿金额预留合理时间。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保险赔偿金额。核定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有关保险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复杂的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参与。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给予保险公司不少于10日的履行期限。对保险公司按时出具审核意见书并及时到庭参与调解的案件,一般不确定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贵州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6月7日 黔高法〔2011〕124号)第14条:“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已履行理赔义务的,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不按有关法律规定理赔,如赔偿数额是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则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如赔偿数额超过保险限额,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与其赔偿数额相应的诉讼费用,剩余部分则由各方当事人依责任大小或赔偿数额的多少分别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上海高院民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2010年9月19日 沪高法民五〔2010〕2号)第9条:“在保险理赔程序中,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公估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能否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要求第三者赔偿?答: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亦称毛保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纯保费,对应于每个单位保额的可能损失额;二是附加保费,即保险人就每单位保额支出的经营费用,包括保险公司的手续费、佣金和固定成本等各种费用。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是保险人理赔工作的一部分,是理赔必须支出的费用,属于附加保费的范畴。《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理赔程序中支出的公估费等必要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支出的公估费不属于《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赔偿金,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公估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湖北武汉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10年8月20日 郑中法〔2010〕120号)第34条:“根据《保险法》第66条规定,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
山东东营中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0年6月2日)第38条:“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交警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决定。对于财产损失的评估,交警部门可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到当地物价局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财产损失的评估。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交警部门负责委托评估。”第39条:“在现场勘验、拍照、制作询问笔录时,交警部门应将当事人随身或随车携带物品的损失情况作为重点调查内容之一,对于贵重物品,应将物品的品牌、型号、购买时间、购买价格等调查清楚,并将相关物品作为物证予以封存。”
江西南昌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试行)》(2010年2月1日)第40条:“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拒绝支付赔偿,或者未及时支付赔偿,或者支付的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赔偿权利人起诉而引发诉讼的,由保险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如保险公司诉讼前实际支付或者确定支付的‘交强险’赔偿额,与其诉讼抗辩主张一致,经法院判决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不需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用。”第41条:“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为由,拒绝赔偿鉴定费的,不予支持。”安徽合肥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11月16日)第63条:“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在诉前有拒绝理赔或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湖南高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12月12日)第12条:“未发生强制保险合同争议的情况下,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人或者人民法院将保险人追加为第三人的,保险人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浙江杭州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8年6月19日)第3条:“……鉴定费问题。原告起诉前自行委托鉴定,并将鉴定费计算在诉请中,庭审中被告提出重新鉴定并交纳鉴定费,重新鉴定的结论若推翻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的,对于被告所花费的鉴定费用如何处理?鉴定费是为诉讼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对鉴定费的分担应参照诉讼费分担原则,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鉴定费不属诉讼费范畴。根据谁主张谁负担原则,如果被告未就鉴定费提起反诉请求,仅是将鉴定结论作为抗辩依据,法院不能对鉴定费作出判决,原告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的除外。”
江西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12月31日)第16条:“‘交强险’的保险人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拒绝支付赔偿,或者未及时支付赔偿,或者支付的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赔偿权利人起诉被保险人而引发诉讼的,被保险人因参加诉讼而花费的合理开支和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如保险人实际支付或者确定支付的‘交强险’赔偿额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的,保险人不需承担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
江苏溧阳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11月20日)第17条:“对于诉讼费承担的保险条款约定对受害人无约束力。”第18条:“对于伤残鉴定费承担,一般应根据事故责任进行确定,而不能以是否构成伤残的结果来确定,即不能如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的则一律由受害人负担鉴定费;对于诉讼中产生的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围,应在诉讼费用一栏中写明鉴定费用负担;对于诉讼前产生的鉴定费用属于损失范围,在法律文书主文中确定承担。”
江西赣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2006年6月9日)第33条:“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康复必需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38条:“人民法院拍卖交通事故机动车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再支付机动车保管费。”江苏无锡中院《全市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06年3月14日)第5条:“保险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江苏常州中院《关于印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13日 常中法〔2005〕第67号)第11条:“对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应加强调解工作。经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及时作出判决。保险公司除应依法承担实体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用。”
江苏高院、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9月1日 苏高法〔2005〕282号)第30条:“人民法院拍卖交通事故车辆所得价款,在优先用于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费用后再支付车辆保管费。”
5.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律师代理费用是否属于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人民司法》研究组:“我国没有实施强制代理制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不是基本需要,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用必须以法律法规等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9〕032号)第7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该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解释,人民法院可以将胜诉方的必要律师费用判由败诉方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这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用的另一规定。具体到来信提到的问题,因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代理费用不属于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损失’。因此,我们认为,法院不应支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该项诉讼请求。”
本案的鉴定费用应由谁负担?《人民司法》研究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是‘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关于鉴定费的交纳规定在该章的第十二条,是指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显然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这里的‘谁主张、谁负担’,只是说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引入第三方主体欲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并期望据此使法官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心证。此时法院判决还未作出,对于申请鉴定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还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当然应先由申请方交纳鉴定费用。但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当然也应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最终由谁来负担。因此,我们认为,你院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是有密切联系的,没有限制在特定的领域;自由心证原则适用于侵权事实的确定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领域,而不仅仅适用于侵权事实确定的领域。在已能认定损害确实存在,只是具体数额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其他民事案件。”
案件的鉴定费用应如何负担?《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是‘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关于鉴定费的交纳规定在该章的第12条,属于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显然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这里的‘谁主张、谁负担’只是说,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引入第三方主体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并期望据此使法官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心证。此时法院判决还未作出,对于请求鉴定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还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当然应先由申请方交纳鉴定费用。但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当然也应根据第29条的规定确定最终由谁来负担。”
6.参考案例。
①2012年江苏某保险合同纠纷案,2010年1月,运输公司驾驶员师某因疲劳驾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及车辆损坏,运输公司为此支付施救费1.6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该费用明显过高,应按物价部门相关标准计算。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涉案车辆损坏后丧失行驶能力,为避免车辆及货物损失扩大,运输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专业施救单位进行施救是惟一的选择。至于施救单位对运输公司收取1.6万元的施救费用是否合理,要结合施救的难易程度、采取的施救措施及被施救财产的价值来综合认定。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装载大量货物,施救车辆时必须先将货物卸下,然后才能采取其他措施,施救难度较大,为此,施救单位动用了大量的人力、车辆。面对价值30余万元的财产和1.6万元的施救费用,运输公司选择后者并无不当,且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也未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②2010年福建某保险合同纠纷案,2010年2月,陈某驾车与吴某摩托车相撞致陈某车辆损坏,交警认定陈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该车灯光、转向、制动系统均合格,为此花去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费900元。争议焦点:包含税费的维修费、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费应否支持?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定损确认,该定损确认书确定维修费的金额已包括各项税费,但并未明确税费金额及其扣除计算方法,而计收税费系由行政机关有权确认的行为,陈某亦非有权代开发票的维修单位,保险公司自行确定维修费中包含税费与法不符,该约定无效。陈某实际维修后由维修单位开具了发票,为此陈某支付了税费造成损失,且保险公司并未对陈某是否超出定损确认书确定的项目进行维修有异议,故一并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另增加的税费。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为查明事故责任实施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行为,而事故责任认定是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的依据,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费是保险理赔程序上必要的费用,陈某支付的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费应得到保险赔偿。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鉴定费用】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相关专门性问题产生争议时,受害人有权申请进行鉴定,即使鉴定结论与申请鉴定内容不一致的,鉴定费用仍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案见江苏南京雨花台区法院(2009)雨民三初字第700号“赵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2.【保险理赔】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为查明事故责任实施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行为,而事故责任认定是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的依据,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费是保险理赔程序上必要的费用,被保险人支付的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费应得到保险赔偿。案见福建莆田荔城区法院(2010)荔民初字第2602号“陈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施救费用】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行政主管部门未对运输车辆施救的各类费用作出强制性规定,则判断施救费用是否必要合理,应当按照一个谨慎的未投保的所有人在危险发生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的措施这一标准来衡量。案见江苏徐州中院(2012)徐商终字第243号“某运输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附注】
参考案例索引:江苏南京雨花台区法院(2009)雨民三初字第700号“某部队诉某公司等侵权损害赔偿案”,见《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鉴定费用的负担——南京雨花台法院判决预备役高炮第一团诉南京中北公司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郑冰),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0127:6)。①江苏徐州中院(2012)徐商终字第243号“某运输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高速公路上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后施救费的认定——江苏徐州中院判决三联公司诉丰县人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曹杰、李涛),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20712:6)。②福建莆田荔城区法院(2010)荔民初字第2602号“陈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陈辉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保险合同案》(刘忠生),载《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保险纠纷》(107)。
参考观点索引:●律师代理费用是否属于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见《律师代理费用是否属于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载《人民司法·司法信箱》(200905:110)。○本案的鉴定费用应由谁负担?见《本案的鉴定费用应由谁负担?》,载《人民司法·司法信箱》(201001:111)。●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见《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程新文),载《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01:157)。○案件的鉴定费用应如何负担?见《案件的鉴定费用应如何负担》,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001:292)。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提示:本文选自《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陈枝辉著,有兴趣的读者请购买正版图书阅览,本站仅作学术交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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