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可以重复赔偿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7月6日评论字数 2370阅读7分54秒阅读模式

保险理赔案例:校园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可以重复赔偿

裁判要旨

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人身损害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其他保险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本案涉及的是校方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赔付义务方不同,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王丽于2011年9月至2014年7月在被告霭市完小就读小学一至三年级。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霭市完小的音乐老师谷露组织三年级学生上音乐游戏课,原告王丽在做游戏过程中不慎摔倒,学校校长将原告送往镇上的卫生院就医,医生建议去大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当日原告的家属将原告送往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锁骨骨折,住院15天,花费医药费11170.41元。2013年11月22日,原告到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复诊,花费放射费52元。2014年6月15日,原告因右锁骨骨折术后取内固定到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就医,住院6天,花费医药费4182.08元。2014年7月2日,原告委托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该所出具了仁济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66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医疗时限八周,医疗费用凭医疗发票认可,住院期间每天陪护一人。原告支出鉴定费700元。原告王丽的父母于2014年1月20日办理离婚手续,原告由其母陈开秀抚养。原告及其父母均为农村户口,原告在被告霭市完小读书期间,大部分时间跟随原告的爷爷奶奶居住在衡南县松江镇钟岭村周家组。被告霭市完小在被告人保衡阳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约定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30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率为5%,免赔额为200元,原告王丽是该份校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事发后,被告人保衡阳公司先行赔付了6000元给被告霭市完小,被告霭市完小仅支付了5000元给原告。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王丽各项损失48799元,减去已支付的6000元,还需支付42799元;二、被告衡南县松江镇霭市完小赔偿原告王丽各项损失3779元;三、驳回原告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被告霭市完小组织学生在水泥操坪上音乐游戏课,其场地不适合运动和游戏,致使原告王丽在做游戏时摔倒并骨折,具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王丽在做游戏的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未能合理控制奔跑速度和运动力度,至自己摔伤,应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霭市完小在被告人保衡阳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原告是被保险人,故原告在上课的过程中受到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告霭市完小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被告人保衡阳公司负责赔偿。原告王丽在被告霭市完小就读期间,大部分时间跟随爷爷奶奶在农村生活,其母陈开秀称自己在衡南县云集镇购买了房屋,并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提供了证据,但原告未能提供该房屋的房产权证或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及其母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故原告王丽的各项损失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告霭市完小主张2014年上学期没有收取原告王丽及其弟弟王铭的生活费、车费、代收费共2000元,该费用从霭市完小应当赔偿给原告的损失中抵扣,但原告未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霭市完小可的抵扣主张不予支持,被告霭市完小可就该费用另行提起诉讼。

被告人保衡阳公司主张原告的部分医药费已由承保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核减,本院认为,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人身损害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其他保险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本案涉及的是校方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赔付义务方不同,故对被告人保衡阳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本地的赔偿标准,对原告王丽诉请的应予赔偿的项目及数额确定为:①医药费15404.5元,该项费用根据原告提交的有效医疗费票据予以核定;②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1天30元/天=630元;③营养费酌定为2000元;④伤残赔偿金,参照2013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年可支配收入计算,8372元20年20%=33488元;⑤护理费,参照湖南省2013年度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住院21天35623元/年365天=2050元;⑥交通费酌定为200元;⑦精神抚慰金10000元;⑧鉴定费700元。原告要求赔偿疤痕修复费50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有该项费用的支出,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丽的各项损失合计64472.5元,被告霭市完小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霭市完小在被告人保衡阳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故被告霭市完小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衡阳公司在保险责任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霭市完小赔偿。二被告签订的校方责任险条款约定每次事故免赔率为5%,免赔额为200元,故被告人保衡阳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8799元,被告霭市完小赔偿2779元。被告人保衡阳公司事发后赔付了6000元给被告霭市完小,但被告霭市完小仅支付5000元给原告,故被告人保衡阳公司还需支付42799元给原告,被告霭市完小还需支付3779元给原告。

判决来源

衡南县人民法院 2014)南法车民一初字第69号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提示:学生在校园,一般会同时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和校园责任险,两者属于不同的纠纷和案由,可以选择分别起诉重复主张赔偿有关费用,但部分法院会认为医疗费系直接损失,此类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不定额保险,所以应扣除医疗费等直接损失,被害人应分别在2个诉讼选择适当的被告,做好诉讼策略,欢迎交通事故律师咨询。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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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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