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与人保第三者险条款对比(总则)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6月17日1 1字数 645阅读2分9秒阅读模式

 

条款对比表(总则)

区域项目差异详细(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详细(人保条款保监产险972号附件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三者定义第三者不包括范围删除: 投保人、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三者险条款: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总则车上人员定义车上人员明确: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为车上人员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总则保险费缴纳和未交清前的情况明确:“一次”交清;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改为"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三者险条款: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释义部分增加“”外界物体坍塌,暴雨,洪水,车身划痕损失,新增设备,新车购置价,家庭成员,市场公允价值,饮酒和全部损失;
删除“地陷,竞赛,测试,污染,营业运输,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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