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星”死亡乘客的赔偿责任问题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6月12日1 字数 2036阅读6分47秒阅读模式

“东方之星”死亡乘客的赔偿责任问题

2015年6月1日晚,“东方之星”客轮在长江中游遭遇强对流天气,船只倾覆。截至6月4日18:00,船上456名乘客已搜救到91人,遇难人数上升至77人,14人生还。在现阶段,除了抓紧时间推进救援工作、安抚受难乘客和家属之外,还应重视对相关伤亡赔偿方法与标准的了解和掌握,以及后续赔偿工作的展开。

一、赔偿主体

1、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因为是乘坐的交通工具发生了倾覆事件,船方和乘客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在旅行中出现事故,船方是有责任的,船方应该首先对乘客进行相应的赔偿。

2、旅行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乘客和旅行社之间也是合同关系,旅行社的赔偿也在其中。船方和旅行社两方面的赔偿,对于乘客或者家属来讲是可以选择的。关于竞合问题,既可以找承运人船方来要求赔偿,同时也可以找旅行社要求赔偿。如果找旅行社赔偿之后,旅行社还可以找船方运输公司进行相应的追偿,这是他们之间的责任关系。

3、保险公司

除了合同关系赔偿,保险方面的赔偿分为几个方面。包括乘客旅行的相应保险,旅行社和船方相应的保险和除这次旅行以外,乘客自己上的其他相关保险。若乘客已经从船方获得赔偿,那么乘客身上还有其他保险的,这个保险是否可以叠加赔偿,要视不同的险种性质而定。

 二、赔偿范围

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时结合《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等,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通常包括: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6、精神损害抚慰金;7、财产直接损失(包括行李损失等)。

受害人死亡的应包括:1、丧葬费;2、被扶养人生活费;3、死亡补偿费;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赔偿标准

对于“东方之星”客轮目前已确认死亡乘客的赔偿标准,最基本的数额应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根据2015年上海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按照每位死亡乘客(60周岁以下)仅有一名被扶养人计算:

丧葬费:5451元/月(2014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32706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30520元/年(2014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此处赔偿期限按20年计算)=610400元;

死亡赔偿金:47710元/年(2014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此处赔偿期限按20年计算)=9542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10万。

除以上合计人民币1597306元最基本的赔偿数额(如果乘客在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按照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计算,75周岁以上的乘客按照5年计算)之外,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财产直接损失也可以主张赔偿。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所以对客轮上乘客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同命同价”的原则。

另外,乘客家属还可以获得不同数额的“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综合意外险”等各类保险金。至于是否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应考虑具体险种的性质,补偿性质应扣除重复项目,定额保险可以得到赔偿。

四、保险公司赔付情况

经排查统计,保险业共承保失事客船船东、相关旅行社、乘客和船员投保的各类保险340份,保险金额共计9252.08万元。其中,失事客船涉及保险金额共计1570万元,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已就船舶一切险向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保险理赔资金;旅行社责任险涉及保险金额共计1200万元;396名乘客投保各类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共计6169.35万元;18名船上工作人员投保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共计312.73万元。

其中,涉及江苏籍旅客的保险金额约为3970万元。经初步排查,预计涉及江苏籍旅客相关的保险主要有四种: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额204万元;旅行社责任险,保额802万元;旅游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意外险种,保额2286万元;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定期寿险等个人寿险,保额678万元。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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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律师

      客船东方之星沉没涉及的保险问题 https://www.jtsg.org/2015-06-17/1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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