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审核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高天琦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路一段84号长城华都2楼。
申请事项
请求鉴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事故非医保用药费用明细。
事实与理由
因原告刘维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本案受害人刘维的医疗费保险赔偿,申请人仅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受害人的医疗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医保范围用药鉴定(含医疗费关联性审查),请予准许。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8月10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