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申请书(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申请人:张氏,男,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 职业,清洁工,住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李某人驾驶着车主系陈某人的粤A4355X轿车和西安蓝宇科工贸有限公司的 赣A4983D号车,沿朱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大一附院东门,适逢原告张氏推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驾车与张氏相撞,碰撞后赣A4983D号车因避让不当驶入对向机动车道,与粤A4355X号车相撞,两车受损,张氏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1、右额叶脑挫裂伤,2、颅底骨折,3、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双侧感音神经性聋。于2014年6月12日入住该医院治疗,于2014年12月3日出院共186天;出院医嘱:1、继续用药治疗;2、注意休息,避免劳累;3、耳鼻喉科门诊复查,不适随诊。出院后原告遵医嘱先后数次复查,诊断为:双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60dB),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还经常感到各种不适症状,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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