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才提供保险车辆定损报告的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5月4日评论字数 913阅读3分2秒阅读模式

保险理赔案例: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才提供保险车辆定损报告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并定损,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才提供保险车辆定损报告,原告提供的价格评估报告书高于保险公司的定损报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价格评估报告书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错误,法院对该车损评估结论予以采纳。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许某就陈某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14年7月20日,许某允许的驾驶人沈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单车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沈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许某及时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并与保险公司就车损修复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因磋商未果,许某于2014年8月1日委托某评估公司对保险车辆车损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许某支付了评估费,并按照评估价格对保险车辆进行了维修。随后许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以评估价格与其定损价格差距太大为由拒赔。许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等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等5万余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许某提供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系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做出,而甲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才提供保险车辆定损报告,该定损报告既无定损日期及定损依据,又无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及被保险人签章,且未附车损照片等材料。从证据证明效力而言,许某提供的价格评估报告书高于甲保险公司的定损报告。甲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价格评估报告书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错误,法院对该车损评估结论予以采纳。

律师分析

广州保险理赔律师提醒,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并定损。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定损价格有争议的,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不应相互推诿。若协商不成的,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时,应自觉恪守诚信,通知对方到场及时查看车辆情况、获取原始资料,若保险公司故意拖延不定损,或车主自行委托评估而保险公司不到场的,在诉讼时法院极大可能采纳车主方的定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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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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