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的代驾不包括朋友亲戚间的无偿帮忙,所讨论代驾是指车主聘请专业驾驶人员将其送达指定地点并支付一定费用的有偿行为。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代驾行为需要什么资质、产生不当后果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生状况的情况下,仅是根据个案进行处理。
一、代驾人间的法律属性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代驾关系比较复杂,像很多手机app应用,E代驾,爱代驾等,代驾师傅注册后在软件上抢单,用户注册后发布代驾需求,代驾师傅与代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尚未确定,经研究《e代驾代驾员合作协议》,交通事故律师认为代驾师傅与代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一种信息中介服务,假设本文中代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是被代驾人,受托人为代驾公司。被代驾者向代驾公司支付报酬,代驾公司将被代驾者及其车辆、财物按约定安全送达约定地点。
目前争议较大的是,代驾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的问题,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这是承揽合同区别于劳务合同的最根本特征。因此,“工作成果”的“交付”是承揽合同的一个根本特征。工作成果虽然不一定要是有形的成果,代驾行为则属于“服务过程”,一般情况下,将被代驾者安全到达目的地,就是其“服务”结果。
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以当事人特定的社会技能提供劳务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而代驾,就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将其车辆驾驶至指定地点,代驾人根据其自身的技能,安全将车辆驾驶至目的地时,委托事项即终止。因此代驾服务具备两种合同的属性。
二、代驾交通事故的保险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以及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部分中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因此,在代驾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是被合法允许的驾驶人,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都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部分再结合上述第一点法律性质的认定由谁承担责任。
三、超出保险部分的责任承担
若认定为承揽合同性质,则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与定做人无关,并且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前要承担风险责任。则应由代驾人承担责任。若代驾人与代驾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根据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代驾人是职务行为,则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后的不足部分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车主(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若认定为委托合同性质,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办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应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则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后的不足部分应当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但类似案件的处理掺杂着太多其他因素,不能单纯按照本文分析进行定论,应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判断。
备注: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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