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赔偿责任主体应当如何确定?对此,《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从如下方面理解适用:
一、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及责任承担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是指未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存在特定关系的当事人(如家人、亲戚、朋友、关系很好的同事)之间发生的擅自驾驶。此种情形下,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虽然事先没有经过所有人的同意,但并不违背所有人可得知或可推知的意思,即若驾驶人向所有人请求,可以推知所有人不会拒绝。
2、违背所有人意思的擅自驾驶。如陌生人进行的擅自驾驶,车辆的保管人、维修人、质权人等在占有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擅自驾驶等等。这些情形下,所有人对擅自驾驶行为并不知情,和驾驶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关系,驾驶行为是违背其意愿的。
在特定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擅自驾驶情形,驾驶行为虽然没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但并不违反所有人可得知或可推知的意思,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存在相似性,可以类推适用。在违背所有人意思发生的擅自驾驶情形下,同样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确立的基本规则,只是不同的擅自驾驶情形下,在认定所有人过错时会有所区别。
在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下,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广州交通事故律师作如下理解:
1、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交强险不足部分,区分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两种情形,分别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认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经认定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驾驶人承担。在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下,之所以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是由于从自己责任、运行支配、运行利益、法律规定等方面来看,更应当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保管或管理,并间接促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属于按份责任。
在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认定标准与借用、租赁等情形存在区别。因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并不知情,无法预见机动车何时会上路行驶,无法对驾驶人进行甄别,而且基于其对机动车的自主管理权,要求其将机动车时时保持在适于运行状态也不合常理,故其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对机动车妥善保管或管理,从而促成了擅自驾驶情形的发生。是否妥善保管或管理的认定,应以通常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比如人离开车却未锁车、未熄火或未拔钥匙等等。如果已经尽到了通常的注意义务,则不能认定其有过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情形下,其过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判断,但基本的判断标准是谁对机动车负有管理义务,谁承担过错责任。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中有一种特殊情形,即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或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的车辆,该情形是否适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先分析其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或者是否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若雇员擅自驾驶是从事雇佣活动,肇事后直接由雇主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只有在自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可以一般人的认识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形与雇员的情形类似。单位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机动车是为执行工作任务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判断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时,除一般原则外,还必须考虑其他特殊因素,如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时间、地点、场合、行为的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等。实践中常见的难点是公车私用问题,在此种情形下,驾驶人即使是为个人事务,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公车私用,属于其内部管理实务,不能对抗第三人。总而言之,若雇员或单位工作人员的擅自驾驶行为与雇佣活动、执行工作任务无关,则应适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认定处理驾驶人和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这种情形下,所有人的过错主要体现于未对雇员或工作人员的驾驶资格予以合理审查,未对雇员或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未对处理妥善保管等。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未成年人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若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驾驶人的责任。因为,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许可条件,而且未成年人通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若减轻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而在擅自驾驶情形下,对监护人是否已尽到监护责任应从严认定。若机动车所有人驾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则属于责任主体混同,其应同时承担所有人责任和监护人责任。
备注: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本文作者 |何志、候国跃
本文来源 |《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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