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1月21日评论2字数 5540阅读18分28秒阅读模式

广州中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

2015年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该白皮书不仅公布了2011-2013年广州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情况,而且首次从法院审判角度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及应对指引,引导公众合法理性维权。

一直以来,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多发,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情况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热点,及时化解矛盾、保护事故各方尤其是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践行“民生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广州中院首次以白皮书的方式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情况及应对指引,主动促进交通事故处理由诉讼这种‘事后救济’方式到制定指引、‘事前预防’的转变,更有利于社会公众预防和化解交通事故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舒扬表示。

据广州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庭长姚义堂介绍,这次发布的白皮书采取了不同于以往案件审判情况+典型案例的模式,除了梳理分析近三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还从规避交通事故法律风险角度出发,针对事故发生前的风险防范、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机制及事故发生后的权利救济等常见问题制定指引,比起以案说法,更具普遍指导意义。

第一部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基本情况

收案数量高位运行 年均收案近万件

统计显示,2011-2013年,广州法院受理一、二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总量分别为9291件、10116件、10034件,年均收案近万件,案件总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态势。案件区域分布不均衡,排在前五位的分别为从化、白云、增城、番禺和花都,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广州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长,截至2014年年底,广州市的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250万辆;二是车辆驾驶人新手增多,交通安全意识亟需提高;三是城乡结合部人车混行,道路设施不完备;四是城郊辖区“五类车”管理混乱,无牌无驾照车辆上路增加事故风险。五是部分区内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辖区,因重型运输车辆往来频繁也增加了事故危险程度。

赔偿标准年年攀升 近三年标的总额破20亿

近三年交通事故涉案标的额逐年上升,案件标的总额已突破20亿元。一方面在于伤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项目赔偿标准逐年随经济水平上升而调高。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维权意识增强,对非医保医疗费、残疾医疗器具费用等请求都呈现上升趋势。同时由于受害人与侵权人难以就赔偿总额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调撤率总体递减。案件标的额上升带来的另一后果是导致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逐步削弱。2013年广州中院审结案件中,35%案件的赔偿请求总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12万元,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设置不合理已严重影响了其保护受害人基于道路交通事故获得基本赔偿的功能。

涉外地户籍人员案件占八成 赔偿标准适用仍存争议

通过案件抽样发现,当事人主体为非广州本地户籍的比例高达80.2%。由于涉案主体大部分为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外地司机,产生了文书送达困难、部分外地户籍受害人提交虚假证据、被扶养人身份司法认定困难等问题。

外地户籍人员案件占比重大,导致城乡赔偿标准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如2012年审结的一审交通事故案件中,提起上诉的案件共有1005宗,其中有597宗二审案件就赔偿标准问题提起上诉,占全部上诉案件的55.7%。在广州两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关于“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的规定,只要受害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在城镇地区工作或生活满一年以上,则可按城镇标准判赔。另外广州中院多次通过业务指导,规范裁判尺度统一赔偿标准适用,据不完全统计,超过80%的二审判决支持了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赔偿项目的请求。

此外,司法统计数据还显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还存在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较为突出、道路监控设施不完善增加事故责任认定难度等问题。

对此,广州中院提出建议:一是统一赔偿金适用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户籍人员向外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广阔,同时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差距也在逐渐缩小,因此统一适用城镇赔偿标准对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建议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试点逐步取消城镇和农村户籍人员在人身损害赔偿计赔方面的差别,统一适用该地区人均收入和支出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二是合理调整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建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上调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切实发挥交强险作为强制性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三是规范流动人员管理,加强居住证明真实性审查。建议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登记、核查和备案等管理,完善居住证明和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外地务工人员居住工作证明材料的出具。四是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程序。广州中院通过司法建议和参与司法鉴定执业规范座谈会等形式多次提出完善司法鉴定的相关建议,以使司法鉴定意见真实、准确的反映当事人的伤残情况。五是加强舆论宣传,普及交通法规和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维权意识。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交通违规现象的曝光力度、加强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宣传、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作,积极开展法官送法活动,进一步普及和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部分 法官支招:法院首发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及应对指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践表明,积极应对及妥善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贯穿于交通事故发生前后,因此广州中院首次从日常交通安全防范、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机制、事故发生后的诉讼救济等三个方面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及应对指引》(下称《指引》)。

一.加强日常交通安全意识 降低事故风险成本

误区一:法律总会倾斜保护行人、非机动车一方

案例一:陈某违法停留在车行道,造成其与第一辆机动车发生第一次碰撞倒地后遭第二辆车碾压死亡,交警认定第一辆机动车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辆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无责任。法院审查后认为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与其被撞受伤倒地的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是导致其再被第二辆车经过时碾压死亡的原因力之一。因此,对于造成陈某死亡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广州中院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群众:虽然我国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给予了倾斜性保护,但审判实践仍会依法根据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指引》还特别根据法院审判实践列明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同事故责任与所对应的赔偿责任,借此敦促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要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仅确保人身安全,而且是事故发生后主张权利的正当性的必要前提。

误区二:侥幸心理,未投保交强险因小失大

案例二:摩托车与小客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两车互负事故同等责任,其中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小客车已投保交强险。法院认定第三人损失为40万元,法院首先判决摩托车车主与小客车的保险公司在两辆机动车应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24万元,剩余16万元再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摩托车车主与小客车车主再各赔8万元。这样,摩托车车主共需赔付20万元(12+8=20万元)。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交强险有责任限额共为12万,其中医疗费限额1万元,伤残限额11万元。《指引》分析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特意指出交强险的强制投保性质,并提醒广大市民,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的,目前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购买义务人与侵权人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才可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误区三: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即由保险公司全赔

案例三: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装载规定驾驶造成事故,该车辆投保的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约定了违反装载规定驾驶应扣除10%免赔率的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法院审查后认为,违反装载规定驾驶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已使用了黑色的加粗字体,且该条款已由投保人签收,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条款合法有效,判决保险公司可在商业险范围内享有10%免赔额。

广州中院在此特提醒广大车主:要充分发挥商业险的风险分散作用,应注意规范日常车辆驾驶行为。《指引》中列出各保险公司常见的免赔条款和其应履行的相应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车辆驾驶规范,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未年检上路、超限超载等不良行为,从而有效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最大程度发挥商业险的风险分担作用。

二、事故发生冷静处理 正确认识交通事故责任

误区四:事故发生后停车检查又离开不算逃逸?

案例四:2012年,杨某驾车与朱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杨某停车后发现摩托车和两名男子均已倒地,杨某由于害怕驾车离开,不久后即报警。事发后12小时杨某才主动到交警处协助调查。一审法院认定杨某行为未构成逃逸,但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在事故发生后负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以及抢救伤员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逃逸,因此判决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支持了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的请求。

正面案例:2012年,五车先后驶过华南快速干线某主干道时感觉车辆碾压物体,五车车主停车检查发现被碾压物为一名男性后立即报警。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验,证实胡某已当场死亡,尸体有被车辆多次碾压的痕迹。由于当时为夜晚且路面无路灯照明,无法查清胡某是如何进入封闭的快速路,致交警无法查清该交通事故成因和划分事故责任。本案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70%的责任,另30%的责任由胡某自行承担。五车主对70%责任按份平均承担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指引》特别指出:交通事故冷静处理,三个意识保障权益。一是报警意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均应立即向警方报案,并等待交警对现场进行勘察、清理完毕后方可离开。正面案例中若有一车车主停车后离开,其行为则构成逃逸并可能负刑事责任。二是取证意识。发生事故后致人伤亡的,不得不挪动伤者前,可利用手机或其他摄影器材及时拍照、录影存证。对于需要送往医院的,非急迫情形不可使用肇事车辆运送伤者,以免破坏现场,影响交警判断事故责任。以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录像保存期限较短,当事人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交警部门申请复制录像保存。三是保险意识。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尽量到现场勘验。

误区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五:无牌摩托车搭载未戴头盔的乘客与小客车相撞,造成乘客颅脑受伤,乘客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乘客无责任,但由于乘客未戴头盔是其受伤的原因之一,所以法院在确定各方赔偿责任时,在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会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事实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完全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负的责任,后者是当事人对损害后果所应负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民事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判决。

三、事故发生后的权利救济:维权有理更要有据

误区六:只要是交通事故所致损失,都会得到赔偿

案例六:张某驾驶小客车搭载五人与黄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事故车辆上包括刘某等五名同乘人员被当地交警安排前往增城当地医院就医,后五人包车从增城返回东莞。为配合交警调查,刘某先后多次包车往返东莞,共支付代订车辆费用4000元。刘某提供了4000元交通费的发票,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受损小轿车属于非经营性车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或者是因就医及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得到支持。而本案中,刘某主张的是多次包车往返增城和东莞之间的费用,并非就医或转院费用,亦不符合“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其无法证实支出的租车费用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损失,故不予支持。

正面案例:44万元车辆维修费,证据充分一样获赔。2012年,王某驾驶车辆碰撞停放在停车场刘某所有的奔驰轿车,造成两车损坏。同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刘某将上述轿车送往保险公司的合作维修点4S店进行维修,共产生维修费445052.03元并由刘某支付完毕上述维修费用。后刘某将王某及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起诉请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一、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所有的车辆系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坏,在被告保险公司的合作维修点进行维修后,实际产生了维修费,该笔维修费有相关事故认定书、维修费发票、账单等予以佐证,同时受损车辆的维修部位与被碰撞部位、损伤情况基本吻合,故确认实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为445052.03元。

上述两个案例表明:一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自身遭受的损害要根据现有法律作出理性判断,不能过分放大。《指引》列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并针对常见的伤残等级鉴定事宜提请市民需注意选择具有鉴定资质的伤残评定机构和伤残评定时机。《指引》还特别指出并非所有因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均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目前审判实践一般不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

二是对于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而言,既要及时收集能证明损害后果的证据材料,也要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指引》特别提醒非城市户籍人员在穗务工后,应积极办理“一证两卡双合同”,即暂住证或居住证、社保卡和银行卡、房屋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来确保举证充分,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完整内容:

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1-2013年)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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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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