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权利人能否转让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金请求权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12月17日评论2字数 647阅读2分9秒阅读模式

赔偿权利人能否转让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金请求权

要了解赔偿权利人是否有权转让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金请求权或以之提供担保,首先我们区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性质以及他们的不同点。

1、从缴纳的选择性上,机动车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如果不缴纳交管部门有权对机动车进行扣留并处以应缴纳交强险2倍的罚款处罚。投保时,车主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具有交强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同时,该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拖延承保,也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而商业三者险机动车可以自主选择,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

2、从赔偿限额上,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商业险的赔偿限额根据投保人的投保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3、从责任赔偿上,交强险只要发生保险事故,即在法定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险是根据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数额。

4、从保障范围上,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

5、从自主决定权上,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商业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虽然在强制性、保障范围、赔偿等方面不同,但是在保险的属性上却是一样的,即都是第三者责任险。

结论:无论该权利是基于人身损害还是基于财产损害,被保险人都无权转让其保险金请求权。而被害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则要有所区分:在被害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已经确定的前提下,人身保险金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转让;财产损失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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