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经过车辆时轮胎突然爆炸受伤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12月13日评论字数 1172阅读3分54秒阅读模式

行人经过车辆时轮胎突然爆炸受伤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4日,原告刘某与丈夫薛某沿淮安市清浦区新民东路自东向西步行至淮安市清浦区浦东花园北门对面,因苏××××号厢式货车违章停放在位于新民东路北侧的路边,原告夫妻遂从该车尾部绕行,准备穿过马路由浦东花园北门去超市。此时,该车左后轮胎突然爆炸,原告夫妇躲避不及以致被炸伤。但是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受伤并非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公安机关亦未就涉案事故做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故保险公司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行人经过车辆时,轮胎突然爆炸导致行人受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事故能否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

在案例三中,针对轮胎突然爆炸导致行人受伤的事实来看。首先,涉案事故是轮胎爆炸致人损伤造成的,事故发生地点符合有关“道路”的范围。原告夫妻从肇事车辆旁经过时无法预见到肇事车辆轮胎可能会发生爆炸致其受伤。其次,被告车主长期从事货物运输,货车轮胎压力较大,但是其未对车辆轮胎定期进行胎检,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据此,应当认定,涉案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既有当事人的过错因素,也有一定的意外因素,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所以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案件的审理是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唯一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事故发生后,因未向交警部门报警,交警部门未就本起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据此辩称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是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证据对案件进行认定。

三、相关案例

在维修场所发生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赔

车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后司机下车检查车辆时发生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但司机不属于“第三者”


备注:本文作者王卫国,原载于2014年11月27日《中国保险报》。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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