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后司机下车检查车辆时发生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但司机不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赔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2日,司机杨某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东村新马路自编17号停车场内检查自己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时,因发现后车轮胎中间夹有石块,杨某自己动手取掉石块。此时,轮胎突然发生爆炸,杨某受伤后当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是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道路”范畴,以及事故是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下发生的,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据此拒绝对杨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司机在检查轮胎时,轮胎突然爆炸导致司机受伤,能否构成交通事故?
在案例二中,司机杨某在停车场内检查自己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时,因发现后车轮胎中间夹有石块,杨某自己动手取掉石块。此时,轮胎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杨某受伤。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本案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二是司机能否转化为“第三者”?
1、本案能否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静止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能否构成交通事故?
首先,车辆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内,公共停车场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的范围。杨某在排除该挤压石块过程中因车辆的轮胎爆炸受伤的事故,是杨某没有预料到的,应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其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处于“运动”状态,处于静止状态的车辆发生事故就不构成交通事故。所以车辆引起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不能简单从车辆是否处于运动或静止状态来确定。
最后,考量车辆在静止状态时引发的事故是否构成交通事故,要从车辆处于静止状态的场所、原因、车辆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车辆因机械故障停放于道路上引发的事故与案例一中车辆停放在维修厂进行维护保养时发生事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因为车辆临时发生故障不得不停放在路边,这是车主所不能预料的意外事件,后者是车主已经清楚车辆有安全隐患,需要进行维护保养,把车主动放在维修厂交给维修人员进行保养。所以前者构成交通事故,后者不构成交通事故。
2、司机自己取石块是否具有过错?
出车前驾驶员对车辆的轮胎等重要部位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是驾驶员在出车前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必须要做的安全措施。杨某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在出车前作例行检查时发现肇事车辆的轮胎有石块挤压,即采取排除该石块的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行车安全,是非常必要的。所以不能说司机具有过错。
3、杨某是否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否应该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出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负责赔偿。
由上可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是“第三者”。一般情况下,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
杨某是车辆的驾驶人,事故发生时他是在车外受伤的,能否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呢?我们认为不能转化。按照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立法宗旨,这两个险种是保护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到车辆伤害的人,俗称“第三者”。对“第三者”的范围不应随意扩大,否则有违三者险的立法宗旨。另外,根据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按照这一倾向性意见,司机下车检查轮胎被炸伤,司机的身份不发生转化,所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应赔偿。
备注:本文作者王卫国,原载于2014年11月27日《中国保险报》。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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