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脱保而商业车险未脱保的应如何处理
在保险诉讼实务中,有些当事人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却发现交强险已经过了保险责任期间,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告知其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理赔,由此发生纠纷。
依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行为人不一致的,由投保义务人和行为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保险公司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比如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未提示保险期间等,则可以依照相应的条文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此类纠纷,广州交通事故律师认为,交强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交强险脱保,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的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在商业车险中,如果发生类似的问题,投保义务人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续保,保险合同到期终止,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也不存在赔偿限额的问题。肇事的被保险人应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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