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和计算
一、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因此,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侵权人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而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合并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了“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因此,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亟须明确。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理解上述通知的精神,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被扶养人生活费仍然需要赔偿。
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仍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加以计算。
3、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与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合并计算,即为《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比如,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出来死亡赔偿金是20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是2万元,那么赔偿义务人所需要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总数额是22万元。
4、在判决中不再出现单独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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