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人民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车辆定损问题的司法建议书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12月5日评论字数 737阅读2分27秒阅读模式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梅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本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车辆定损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未及时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或者未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将定损通知车主);

2、双方对定损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损失;

3、当事人单方委托机构鉴定评估时,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通知保险公司到场,保险公司未到场;

4、对汽修厂维修车辆跟进不够,致使无法进行重新鉴定或收回残值情况。

为此,特建议:

诉讼中,保险公司均对受损车辆的评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一般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在事故发生后,对受损车辆的维修及时与当事人约定,由保险公司交汽车维修厂维修还是定损后交由当事人自行维修:

1、对于定损后交由当事人自行维修。应当及时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并依照法定程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定损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与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在事故发生时,可以与当事人约定,未经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保险公司对评估鉴定意见可以不予认可。这样做可以防止保险公司不及时定损或者对定损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情况发生,但定损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的期限不能过长,保险公司应当与当事人约定时间,如果超出时间则可以由一方委托第三方评估。

2、对保险公司交由汽修厂维修的,也应当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不能维修的时间过长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30天内函告本院。


 

备注:广州保险理赔律师认为,该类案件存在的问题正是梅县法院的建议所指,认真阅读该建议,提示了车主在保险公司不及时定损或者对定损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单方委托鉴定,以更好的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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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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