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确定新车购置价的通知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12月2日评论字数 724阅读2分24秒阅读模式

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确定新车购置价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各市、区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车险承保行为,防止行业恶性竞争,降低理赔定损纠纷风险,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新车购置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计算规则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的,应当区分新车与旧车业务,防止不足额投保导致理赔纠纷,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车辆初始登记日期与起保日期按月比较,相差小于等于9个月的为新车,否则为旧车。

(一 )新车业务 。车辆损失险保额=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为车辆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 )与精友数据库购置价× 90%孰高确定。

(二)旧车业务。车辆损失险保额根据投保时与被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确定,可以参照以下标准适当下调:

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确定新车购置价的通知

(三 )未尽事宜,按照广东保监局《 关于规范新上牌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39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 、 业务检查

(一)定期检查。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各地市协会应从会员公司抽调专业人员或外聘第三方专业人 员组成检查组,每 月开展一次检查 。2014年7月起,执 行情况较好的地市,可适当降低检查频率。

(二)举报检查。各公司要切实互相监督,发现违规承保业务的,应向所在地市协会举报。有关协会接到举报后 3个 工作 日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经查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有关地市协会可以根据协会章程给予处罚,情 况严 重的,由 省协会提请保 险监管部 门 依法处理。

三 、 适用范围

(一 )在广东(深圳除外 )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适用本通知。

(二 )本通知所称机动车辆保 险,包 括传 统、电 销 、网 销等所有渠道业务 。

本通知自 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2013年10月10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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