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州市快龙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黄庄北路121号沙太货运站A18铺
法定代表人:魏玉龙
被告一: 周满龙,男,汉,1982年7月15日生,身份证号:413423197807156315,联系电话:
地址:河南省浙川县厚坡镇大寨村小西营组50号
被告二:唐闯,男,汉,199年5月10日生,身份证号:413423199105766354,联系电话:13922557417
被告三: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齐富二横路北边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三个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0(大写壹拾万)元;
2、判令被告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13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周满龙、唐闯、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签订货物承运合同,原告将承运的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一批空调交由被告承运,2014年4月14日 时 分许,驾驶员周满龙、余恩驾驶粤AL0095号重型普通货车(该车登记车主为被告三、实际车主为被告唐闯)在 XX快速路与限高架发生碰撞,造车该车的车顶挡雨布刮破以及所载货物部分掉落地上的交通事故。
该次事故造成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货物损失168804.70元,原告为减少损失,将受损的空调交给空调维修师杜玉贵、李冠斌进行维修,原告支付维修费10万元,受损空调维修好后原告按与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度中央空调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相关约定,将该批承运的空调退还给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原告将承运的空调交由被告承运,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表人:
2013年 月 日
备注:本案系广州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保险专家团队承办,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已做化名处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