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醉驾案件的自首
一、例行查酒驾的过程中,成为排查对象时,主动交代酒后驾车的行为并积极配合测试等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缺乏主动性以及是否具有醉酒嫌疑,并且已经是排除对象,而且是必须排查的对象,交代与否对侦查活动不具有实质影响。
二、非例行查酒驾过程中,需要具体区分。由于非例行查酒驾,若没有可疑之处,一般不会对其呼气酒精浓度测试,此时需要具体区分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比如行为人开车未有异常,身体也未表现出酒后的特征(闻到酒气、脸红等),在被问询时交代了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并配合后续的测试,应当认定为自首。相反,行为人开车异常或者有酒后的身体特征,此时应当认定其有酒后驾车的犯罪嫌疑,被问讯时交代的事实只能认定为坦白。
三、在事故型的醉酒驾驶中,如果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知道他人已经报案,能跑而不跑的,应当认定其自首(刑事审判参考第899号案例)。在事故发生后,如果查明行为人是由于事故的原因而无法离开现场,需要救援等帮助而报警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