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参与度的界定
一、损伤参与度的概念
何谓“损伤参与度”?日本著名法医学者渡边夫雄最早提出了“损伤寄予度”的观点,指出许多情况下损伤只是最终后果或者结局中的一个因素,且不是唯一因素,因此,可以对损伤在最终后果或者结局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定量分析,即运用损伤“寄予度”进行伤病关系的法医学分析,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法医学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的认同。目前,我国法学界和法医学界较为普遍地接受了这一观点,并通常将其命名为“损伤参与度”。
二、损伤参与度的评定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5.3条规定:“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在伤残评定中,应当扣除伤残者受伤前的伤、病程度予以评定,否则会加重车方利益损失。
损伤参与度评定基本原则主要有:
1、伤病吸收原则
判断依据:如果没有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伤者在通常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不会出现疾病引发的目前后果。
2、医疗过失原则
判断依据:对明显存在,且加重了伤者的残疾程度的医疗过失,在综合评定伤残等级后,评定书中应明确指出“医疗因素(或医疗缺陷)作用的程度”。
三、损伤参与度的判定标准和方法
关于损伤参与度的判定,法律上并未作出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亦未明确规定。
理论上,存在多种观点。现简要摘抄部分权威理论著作有关损伤参与度评定的分类,供学习参考!
1、判定分类一:
损伤参与度是采用定量的方法来分析伤病关系,目前我国通常采用六分法。不管哪一种方法,定量总是主观的,是鉴定人凭借个人学识、经验和总结既往案例分析的结果,只是便于更为清晰、直观地表述伤病关系。
伤病因果关系的判定 | |||
六分法 | 伤病关系 | 损伤参与度 | 参考均值 |
一 | 损伤与疾病不存在因果关系,或没有作用 | 0%~4% | 0% |
二 | 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因果关系(辅因形式),或轻微作用 | 5%~15% | 12.5% |
三 | 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形式), 或次要作用 | 16%~44% | 25% |
四 | 损伤与疾病系“临界型”因果关系,或相等作用 | 45%~55% | 50% |
五 | 损伤是疾病的主要原因,或起主要作用 | 56%~95% | 75% |
六 | 损伤是疾病的直接原因,或起完全作用 | 96%~100% | 100% |
引自:《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吴军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216页~第217页。 |
2、判定分类二:
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使用的标准分为两种方法:
方法一:伤病综合整体评定伤残等级,再确定外伤参与度等级,两者分别表述。
外伤参与度等级 | |||
划分等级 | 理论系数值(%) | 责任程度 | 赔偿参考范围(%) |
A | 0 | 无 | 0 |
B | 10 | 很少部分 | 1~20 |
C | 25 | 少部分 | 20~40 |
D | 50 | 部分 | 40~70 |
E | 75 | 大部分 | 70~99 |
F | 100 | 全部 | 100 |
引自:《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操作指南与实务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314页。 |
方法二:评定书中不显示具体外伤参与度,伤残等级作降级处理。具体降级办法如下:
外伤参与度降级原则 | |
外伤参与度 | 降级原则(参照《标准》规定的等级) |
75% | 不降级或降半级 |
50% | 降半级或降一级 |
25% | 降一级至二级 |
100% | 原则上不评定等级 |
引自:《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操作指南与实务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314页。 |
3、判定分类三: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的参与度 | ||
事故责任划分 | 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划分 | 损伤参与度 |
全部责任 | 全部因素 | 100% |
主要责任 | 主要因素 | 90%~60% |
次要责任 | 次要因素 | 40%~10% |
同等责任 | 同等因素 | 50% |
引自:《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损害鉴定与赔偿》,庄洪胜等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第93页。 |
备注:本文作者系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CIIS余香成律师,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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