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参与度的界定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9月28日评论4字数 1513阅读5分2秒阅读模式

损伤参与度的界定

一、损伤参与度的概念

何谓“损伤参与度”?日本著名法医学者渡边夫雄最早提出了“损伤寄予度”的观点,指出许多情况下损伤只是最终后果或者结局中的一个因素,且不是唯一因素,因此,可以对损伤在最终后果或者结局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定量分析,即运用损伤“寄予度”进行伤病关系的法医学分析,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法医学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的认同。目前,我国法学界和法医学界较为普遍地接受了这一观点,并通常将其命名为“损伤参与度”。

二、损伤参与度的评定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5.3条规定:“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在伤残评定中,应当扣除伤残者受伤前的伤、病程度予以评定,否则会加重车方利益损失。

损伤参与度评定基本原则主要有:

1、伤病吸收原则

判断依据:如果没有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伤者在通常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不会出现疾病引发的目前后果。

2、医疗过失原则

判断依据:对明显存在,且加重了伤者的残疾程度的医疗过失,在综合评定伤残等级后,评定书中应明确指出“医疗因素(或医疗缺陷)作用的程度”。

三、损伤参与度的判定标准和方法

关于损伤参与度的判定,法律上并未作出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亦未明确规定。

理论上,存在多种观点。现简要摘抄部分权威理论著作有关损伤参与度评定的分类,供学习参考!

   1、判定分类一:

损伤参与度是采用定量的方法来分析伤病关系,目前我国通常采用六分法。不管哪一种方法,定量总是主观的,是鉴定人凭借个人学识、经验和总结既往案例分析的结果,只是便于更为清晰、直观地表述伤病关系。

伤病因果关系的判定

六分法

伤病关系

损伤参与度

参考均值

损伤与疾病不存在因果关系,或没有作用

0%~4%

0%

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因果关系(辅因形式),或轻微作用

5%~15%

12.5%

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形式),

或次要作用

16%~44%

25%

损伤与疾病系“临界型”因果关系,或相等作用

45%~55%

50%

损伤是疾病的主要原因,或起主要作用

56%~95%

75%

损伤是疾病的直接原因,或起完全作用

96%~100%

100%

引自:《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吴军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216页~第217页。

2、判定分类二:

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使用的标准分为两种方法:

方法一:伤病综合整体评定伤残等级,再确定外伤参与度等级,两者分别表述。

外伤参与度等级

划分等级

理论系数值(%)

责任程度

赔偿参考范围(%)

A

0

0

B

10

很少部分

1~20

C

25

少部分

20~40

D

50

部分

40~70

E

75

大部分

70~99

F

100

全部

100

引自:《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操作指南与实务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314页。

方法二:评定书中不显示具体外伤参与度,伤残等级作降级处理。具体降级办法如下:

外伤参与度降级原则

外伤参与度

降级原则(参照《标准》规定的等级)

75%

不降级或降半级

50%

降半级或降一级

25%

降一级至二级

100%

原则上不评定等级

引自:《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操作指南与实务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314页。

   3、判定分类三: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的参与度

事故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划分

损伤参与度

全部责任

全部因素

100%

主要责任

主要因素

90%~60%

次要责任

次要因素

40%~10%

同等责任

同等因素

50%

引自:《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损害鉴定与赔偿》,庄洪胜等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第93页。

 

 


 

备注:本文作者系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CIIS余香成律师,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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